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5年度,73號
TYDV,105,消債清,73,2016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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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清字第7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林彩榛即黃林彩榛即黃林月嬌
代 理 人 周威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說明聲請前2 年迄今聲請人任職何處及現每月實際所得數
  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各式政府補
  助、收入切結書),及聲請前2 年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
  之帳戶存摺明細資料(若為薪資轉帳其上並應註記)
二、每月聲請人生活必要支出之明細及證明文件(應包含但不限
  於:房屋租賃契約書、房租繳納證明、水電瓦斯電信費)
三、依聲請人於調解程序中自承領有租金補助,請說明自聲請前
  二年迄今,聲請人實際領取補助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例如:各式政府補助、收入切結書、附完整清晰內頁
  明細之存摺影本等)。
四、請具體說明聲請人債務形成之原因及用途為何?並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
五、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
  、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
  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六、請提出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之身心障礙手冊或因其他正當情事
  而不能工作之證明。
七、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松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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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