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5年度,307號
TYDV,105,消債更,307,2016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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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鈺祺
代 理 人 林彥苹律師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陳張月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張順龍陳張月妹、張莊唐妹之103 年度及104 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
  單。
三、提出聲請人最近3 個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存摺入帳明細或
  全部收入數額之證明。
四、陳明於95年間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
  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
  因?於何時(履行幾期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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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