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楊智凱
代 理 人 鄭世脩律師
複 代理人 林俊杰律師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所列每月必要支出費用之相關單據或憑證(含房
屋租賃契約書、勞健保費、電話費、交通費等)。並釋明租
屋之必要性為何?
二、提出聲請人之子女楊家儀、楊莞儀之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三、陳明聲請人現今之工作狀況:
㈠如有工作,請提出最近1 個月之薪資單、存摺入帳明細或全
部收入數額之證明。如無薪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
。
㈡如此段期間有失業情形,請陳明係於何期間因何原因失業。
四、陳明聲請人及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目前是否有受領政府相
關補助或津貼。如有受領,並須提出該部分之存摺入帳明細
或證明文件(如補助函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