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5年度,257號
TYDV,105,消債更,257,2016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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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李權友即李偉國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依法定格式之債務人清冊(如無亦請註明),並釋明
  聲請人目前任職之工作地並提出相關證明(例如:薪資證明
  、收入切結書),以及聲請前2 年所有郵政及金融機構之帳
  戶存摺明細資料(若為薪資轉帳其上並應註記)、聲請人未
  成年子女有無受領政府補助或津貼,若有請提出相關證明。
二、每月本人生活必要支出之明細及證明文件(應包含但不限於
  :房屋租賃契約書、房租繳納證明、勞健保費)。
三、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列入油資為新臺幣(以下同)1000元,
  惟卷附聲請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無汽機車
  登記資料,請提出其行照影本,並提出相關證據說明該汽機
  車之價值為何,若該汽機車非聲請人所有,應併說明汽機車
  所有人與聲請人之關係。
四、請提出每月支出扶養費之明細表及證明文件,及聲請人未成
  年子女之生母與聲請人扶養費之分攤方式為何、該未成年子
  女若在學則提出學籍證明文件。
五、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險契約書,並應
  向保險人查詢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是否對保險人負有債務(如
  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六、具體說明聲請人債務形成之原因及用途為何?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每月預計還款之金額。
七、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松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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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