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還遺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89年度,7號
KSDV,89,重家訴,7,2000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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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家訴字第七號
  原   告 甲○○
  原   告 丁○○
  原   告 戊○○
  原   告 己○○
  原   告 丙○○○
  原   告 庚○○
  右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律師 住高雄市左營區○○○路四八二號四樓
  被   告 乙○○   住
  訴訟代理人 莊孝襄律師 住高雄市○○區○○街二之一號
        張義棟律師 住高雄市市○○路一八八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交還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下午四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B法   官 吳文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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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