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家訴字第七號 原 告 甲○○ 原 告 丁○○ 原 告 戊○○ 原 告 己○○ 原 告 丙○○○ 原 告 庚○○ 右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律師 住高雄市左營區○○○路四八二號四樓 被 告 乙○○ 住 訴訟代理人 莊孝襄律師 住高雄市○○區○○街二之一號 張義棟律師 住高雄市市○○路一八八號右當事人間請求交還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下午四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 官 吳文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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