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5年度,2236號
TYDV,105,司繼,2236,2016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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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2236號
聲 明 人 何雅娟
      何孟宣
      何雅如
      尤肇謙
      尤奕捷
上列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游啟中
      何雅如
被 繼承人 李振火(亡)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何雅娟何孟宣何雅如為被繼承人 李振火之外孫女,而聲明人尤肇謙尤奕捷則為被繼承人之 外曾孫子,而被繼承人業於民國105 年11月9 日死亡,聲明 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爰依法檢呈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 、戶籍謄本、切結書及印鑑證明等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 語。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準此,非繼承人即無拋棄繼承權可言。次按遺產繼承人,除 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 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1138條所定第一 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 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 ,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76 條第1 項、第5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明人何雅娟何孟宣何雅如為被繼承人李振火之 外孫女,而聲明人尤肇謙尤奕捷則為被繼承人之外曾孫子 ,被繼承人於民國105 年11月9 日死亡,其第一順序之繼承 人親等近者,除被繼承人之女李英珍於本案聲明拋棄繼承, 經本院另以函文准予備查外,其親等近者尚有其子女李東麟 ,此有聲明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除 戶戶籍謄本等在卷可按,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李東麟戶籍 謄本在卷可稽,是以,依上列規定,顯見被繼承人之第一順 序繼承人,其親等近者並未全體均拋棄繼承權。而聲明人既 分別為被繼承人之次親等及次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依首 揭法律規定,尚無從成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甚明。聲明人對



於被繼承人既無繼承權,自無得拋棄繼承之可言。是以本件 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雯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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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