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9920號
TYDV,105,司票,9920,20161207,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9920號
聲 請 人 英利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建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正仁呂英彰黃致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系爭本票之票面金額及欲請求之金額
  。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英利得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得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