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9721號
聲 請 人 煇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振雄
聲 請 人 振興鋼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筱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朝政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表明邱思嘉為聲請人之共同送達代收人,抑或僅為聲請人
振興鋼業有限公司之送達代收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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