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10745號
TYDV,105,司票,10745,20161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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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0745號
聲 請 人 晶歐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顯信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台端分別表明是否曾持系爭本票向相對人
  為付款之提示?如是,則請分別表明「提示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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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晶歐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