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0745號聲 請 人 晶歐技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佳琪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顯信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台端分別表明是否曾持系爭本票向相對人 為付款之提示?如是,則請分別表明「提示日」。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