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10572號
TYDV,105,司票,10572,20161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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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0572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曾鈞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易立捷股份有限公司、陳素琴、陳枝茂間請
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本件聲請狀係由其代理人蓋章,委任狀
  係由其代理人簽名,惟蓋章與簽名顯係不同。故請聲請人於
  本件聲請狀底蓋印其公司大小章,或提出經聲請人蓋印其公
  司大小章之聲請狀,或提出聲請狀及委任狀(代理人蓋章之
  印文須與聲請狀相符)。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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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易立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