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650號
聲 請 人 李敏政
輔 助 人 李敏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隋風采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李敏雄僅為聲請人李敏政之輔助人,並非法定代理人,
故李敏政本人亦應於本件聲請狀底簽名或蓋章。
二、承上,惟查本件聲請狀並未經李敏政簽名或蓋章,故請李敏
政於本件聲請狀底簽名或蓋章,或提出經李敏政簽名或蓋章
之聲請狀。
三、提出本件抵押債權證明文件,及該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
件。
四、提出本件抵押不動產之詳細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