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631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非訟代理人 洪志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永滕(原名:鄭喬珮)間請求拍賣抵押物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鄭永滕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
謄本。
二、提出本件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如載明加速條款
之契約書)。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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