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631號
TYDV,105,司拍,631,20161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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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631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非訟代理人 洪志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永滕(原名:鄭喬珮)間請求拍賣抵押物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鄭永滕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
  謄本。
二、提出本件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如載明加速條款
  之契約書)。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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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