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5年度,698號
TYDV,105,司催,698,20161216,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6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信
非訟代理人 黃健煒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票據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 並提出該票據。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支票附表: 105年度司催字第698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淳耀實業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西壢分│105年7月19日 │35,438元 │HA三七一九五一│臺灣│
│1 │陳佐臺 │行 │ │ │二 │永光│
│ │ │ │ │ │ │化學│
│ │ │ │ │ │ │工業│
│ │ │ │ │ │ │股份│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2 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 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 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 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 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已滿 4 個月後 3 個月內,請另行持本公示催告 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民事庭聲請除權判決。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淳耀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