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六五○號
原 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中山區○○○路○段三六號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二十八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B法 官 林雯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洪烽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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