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5855號
債 權 人 張佐滿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 ,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 第4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查依債權人所提 出之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函及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等 件影本觀之,尚無從釋明本件債權人受雇於債務人公司,債 權人復未表明請求之其他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故 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給付系爭款項,於法尚有未合,爰依上 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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