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5605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黃文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零陸佰貳拾
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
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肆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貳拾壹萬參仟玖佰玖拾參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二個月
當月計付伍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陸佰元之違約金,
違約金之計付以三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壹萬柒仟壹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
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叁佰元,延
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
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三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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