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5328號
TYDV,105,司促,25328,20161226,3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5328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溫淑茗即老地坊餐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獨資商號,並無權利能力,應以其負責人為權利義務主體
  。若獨資商號之負責人嗣後變更為他人,則為另一權利主體
  ,兩者負責人不同,則主體亦不同,自不應由後一主體負系
  爭票款之責任。
二、準此,相對人老地坊餐廳之負責人已變更為李侑思,該商號
  之負責人既已變更,自不應由變更後之負責人即「李侑思
  老地坊餐廳」負系爭款項之責任。
三、故請更正本件債務人為溫淑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