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5120號
債 權 人 石仲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世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本件聲請債權人之蓋章為影印,故請聲請人於本件聲請
狀底簽名或蓋章,或提出經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
二、請提出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如無法提出,則請改以票據以外
之其他法律關係請求之,並表明該法律關係之原因事實,如
無約定利率,亦應改以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請求之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