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4749號
TYDV,105,司促,24749,2016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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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4749號
債 權 人 Reardon Robert Alexander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林坤財劉朱桃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3 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戶役政個人資料 查詢結果,債務人林坤財戶籍設於新北市蘆洲區戶政事務所 、債務人劉朱桃之戶籍設於新北市○○區○○路000 號4 樓 ,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 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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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