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4533號
TYDV,105,司促,24533,20161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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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4533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非訟代理人 李祥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鑫安和順有限公司魯桂榛即魯純宜阮素
蘭、黃汶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經查鑫安和順有限公司業已廢止,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
  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
  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三、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
  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
  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
  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
  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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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安和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