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4533號
TYDV,105,司促,24533,2016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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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4533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非訟代理人 李祥維
債 務 人 鑫安和順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魯桂榛即魯純宜
債 務 人 阮素蘭
債 務 人 黃汶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柒萬零陸佰
  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
  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柒拾柒萬零陸佰伍拾捌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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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安和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