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4237號
債 權 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債 務 人 潘美愛
債 務 人 王之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潘美愛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拾玖萬壹仟
玖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五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七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零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督促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潘
美愛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之璽給付,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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