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4064號
TYDV,105,司促,24064,201612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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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4064號
債 權 人 黃信境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林上民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 ,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 第4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查依債權人所提 出之存證信函(正本)及驗收單、統一發票、應付帳款明細 、交貨請款對帳單等件影本可知,皆為第三人昇侑興業有限 公司與第三人啟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權債務關係之釋明 文件,尚無從釋明本件債權人與債務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 債權人復未表明請求之其他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故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給付系爭貨款,於法尚有未合,爰依 上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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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啟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