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4063號
TYDV,105,司促,24063,2016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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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4063號
債 權 人 瑞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慶祥
債 務 人 金寶盈鋼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羿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佰零捌萬玖仟伍佰
  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佰柒拾壹萬壹仟陸
  佰肆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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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寶盈鋼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