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3790號
TYDV,105,司促,23790,2016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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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3790號
債 權 人 立延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衣治凡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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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延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