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242號
TYDV,104,訴,2242,20161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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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42號
原   告 葉巧玲
訴訟代理人 潘維成律師
被   告 李省三
      李阿鑑
      甘國治
      甘菊華
      甘燿誠
      甘詔允
      李文潘
      李文祺
      釋淨定(原名:李汶堯)
      李汶舜
      李忠達
      李熱煙
      李美玉
      徐崧欽
      魏秀珊
      魏浩丞
      魏士傑
      魏永如
      魏嘉慧
      魏琦力
      魏功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2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 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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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