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破字,104年度,3號
TYDV,104,破,3,20161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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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破字第3號
聲 請 人即
破產管理人  李岳霖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頂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破產管理人製作如附表所示之第一次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 理 由
一、按第1 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 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 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此 觀諸破產法第139 條第1 項至第3 項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頂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本院裁定宣告破 產在案,聲請人為該公司之破產管理人前以公開標售方式拍 賣破產財團中之不動產,並簽署買賣契約完訖在案,為完成 不動產買賣過戶登記,聲請人就不動產標售部分,須先行清 償與不動產有關之債務俾辦理塗銷登記(如地價稅、房屋稅 及他項權利等),爰依法製作第一次分配表(不動產標售部 分),聲請認可並公告等語。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破產法第139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附表:第一次分配表(不動產標售部分)
單位: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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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編號│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受分配金額 │ 分配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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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001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楊梅分局(地價稅)│ 186,508元 │ 186,508元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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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005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中壢分局(房屋稅)│ 2,467,020元 │ 2,467,020元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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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00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14,600,000元 │*214,600,000元 │ 100% │
├────┼───────────────────┼───────┼────────┼─────┤
│ C002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3,856,977元 │ 303,856,977元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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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003 │華南商業銀行大同分行 │220,000,000元 │ 220,000,000元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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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計 │ │ │ 741,110,505元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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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筆債權其中213,600,000 元部分,主債務人為破產人頂倫 公司,另前係由鑫昇公司提供名下所有桃園市平鎮區鎮東段1 176 、1248地號土地供抵押擔保,是以頂倫公司所有749-2建 號拍賣所得總額66,220,000元清償後,不足清償之147,380,0 00元部分(計算式:213,600,000 -66,220,000=147,380,0 00),則以1176、1248地號土地拍賣所得逕先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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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頂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