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破字,104年度,3號
TYDV,104,破,3,201612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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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破字第3號
聲 請 人即
破產管理人 李岳霖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頂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聲請核定破
產管理人及監查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破產管理人李岳霖律師之報酬,自就任交接時起至解任或本院為終止破產或破產終結之裁定時止,按月由破產財團以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支給,其未滿一月者,依實際日數比例計算。監查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報酬,分別自就任交接時起至解任或本院為終止破產或破產終結之裁定時止,按月由破產財團以新臺幣壹拾捌萬元支給,其未滿一月者,依實際日數比例計算。
理 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又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 財團費用,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破產 法第84條、第95條第1 項第3 款、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 同法第84條之規定,於監查人準用之,同法第128 條亦定有 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
頂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頂倫公司)宣告破產事件,業 經鈞院於民國(下同)104 年12月1 日以104 年度破字第3 號裁定選任李岳霖律師擔任頂倫公司破產管理人。嗣於105 年1 月8 日召開第1 次債權人會議,經出席破產債權人過半 數且其所代表債權額超過總債權額半數之同意,選任台灣金 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金服公司)擔任頂倫公 司監查人。
㈡聲請人執行本件破產事務迄今已逾12個月,費心於破產事務 之進行,處理事務內容繁雜,茲按辦理階段程序,已完成工 作如下:
⒈召開債權人會議前:
⑴破產公告、破產財團財產之接管、清查破產財團(不動產 )現況,製作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撰擬工作報告。 ⑵製作破產債權申報表,接受破產債權之申報及審核。 ⑶召開債權人會議。
⒉召開債權人會議後至破產財團委託標售前:
⑴破產財團債權表之改編。
⑵定期巡視破產財團現況及管理、應收帳款之處理。 ⑶對行政執行署說明積欠稅務事宜。
⑷頂倫公司子公司(頂凱光學股份有限公司、鑫昇電路股份



有限公司、J-THREE)之處理。
⑸頂倫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賸餘款及職工福利委員職工 福利金之處理。
⑹頂倫公司股務交接。
⑺定期與別除權人會議討論及溝通協商破產財團變價處理方 式,取得別除權人同意於公開標售期間不行使別除權並撤 回強制執行聲請。
⑻徵詢監查人同意及研議破產財團變價處理計畫。 ⑼委託台灣金服公司辦理頂倫公司不動產標售及確認標售標 的物說明書。
⑽頂倫公司訴訟案件代理出庭。
⒊委託辦理不動產標售起迄第一次決標止:
⑴合約書及不動產說明書等相關資料之審視。
⑵潛在買家問題諮詢。
⑶協助台灣金服公司現場帶看及其他問題答覆及確認。 ⑷第一次決標期日協助決標及後續保全、簽約等事宜。 ⒋查頂倫公司之不動產於105 年7 月6 日上午11時,經公開標 售拍賣程序由豐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達公司)得標 ,得標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貳億捌仟玖佰壹拾捌萬元 。惟本件破產事件尚有事務需釐清且為適當處置,預估將來 工作事項尚至少有以下事項待處理:
⑴不動產買賣契約簽署後至點交前,與買受人間協商廠房保 全及維護工作。
⑵不動產內所有帳冊簿表冊等動產之清理、搬運及銷毀,並 與買受人辦理不動產點交。
⑶與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協調處理頂倫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賸 餘款領回事宜,及向有關單位調閱申請所需文件,應桃園 市政府勞動局要求總計尚須逐一核對之勞工資料計有696 人次(按94年6月頂倫公司勞保投保名冊資料所示)。 ⑷結算清算子公司及辦理稅務相關結算程序。
⑸進行分配程序,依法製作分配表聲請裁定認可並辦理撥款 。
⑹依帳簿表冊法定保存年限安排倉儲保管事宜。 ⒌此外,聲請人於平日收受各類文書,並為適當之處理,或接 獲債權人、股東等來電,亦另以電子郵件與監查人、債權人 等互通意見,事務繁雜,且就頂倫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 賸餘款之結清領回,依勞動局辦理流程更尚需一定時日徵詢 舊有勞工之意見,准予領回期日難以預估;而頂倫公司之子 公司鑫昇電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鑫昇公司)亦有不動產於 本次公開標售拍賣程序中售出,除以物上保證人身分代償頂



倫公司債務外,餘款須經清算程序清償債務、了結現務,再 依持股比例發還祋東,而頂倫公司持有鑫昇99.96%之股份, 粗估結算金額尚有餘款可發還予頂倫公司,除別除權人之債 權分配表數額已屬明確外,其餘債權人分配表數額尚待確認 ,破產事務工作完成時日尚難估。另,按「各種會計報告、 帳簿及重要備查簿,與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貯存體暨處理手 冊,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在總會計至少保存二十年; 在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至少保存十年……」,會計法第 84條定有明文,是帳簿表依法仍須由破產管理人按法定保存 年限負保管義務。
⒍承上,爰依法請求鈞院參酌列標準,核定破產管理人報酬: ⑴按「稽徵機關核算一百零四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 擔任破產管理人案件係按標的物財產價值百分之九計算收 入,聲請人考量本件破產財團之價值及事務處理之繁雜程 度,認以前開核算收入標準之1/3 計算破產管理人報酬應 屬適當,爰請鈞院准予按本件破產財團價值之3%酌定破產 管理人報酬。
⑵觀諸近年其他破產事件如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宣告破產 事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破字第7 、8 、11號), 其資產約為22億4,804 萬6,000 元,其核定每月須給付破 產管理人報酬48萬元,合計一年須給付破產管理人報酬為 576 萬元,自99年破產後迄今已逾4 年,就破產管理人報 酬部分業已友出逾2,304 萬元,且該破產事件終結時日未 定,暨聲請人並未另行請求影印費用、傳真費用、交通費 用、開會費用,亦不含雇用助理處理行政事務之雜項費用 ,破產管理人聲請鈞院所酌定之標準,尚略低於近年其他 相當規模之破產事件報酬水準,故應屬適當等語。三、經查:
㈠本院於104 年12月1 日以104 年度破字第3 號裁定宣告頂倫 公司破產,並選任李岳霖律師擔任頂倫公司破產管理人,有 上開裁定附卷可稽。又本院定於105 年1 月8 日召開第1 次 債權人會議,而經出席破產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債權額 超過總債權額半數之同意,選任台灣金服公司為頂倫公司監 查人。是以,聲請人聲請核定破產管理人及監查人報酬,洵 屬有據。
㈡頂倫公司之資產尚待聲請人管理、標售,以維破產財團及破 產債權人權益,所需時間及精神耗費甚鉅。另關於頂倫公司 已標售之不動產,因頂倫公司之原始工廠登記事項製造產品 包括「印刷電路板、其他電子零件組件、視聽電子產品」, 屬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8 條第



1 項事業之一,故破產管理人於辦理不動產過戶登記時,尚 須依前開規定辦理土壤污染評估及檢測等作業並報請桃園市 政府備查,否則將遭裁處罰鍰,聲請人已委託多組專業人員 評估及檢測,並依法進行後續相關事宜,詎買受人豐達公司 於105 年9 月底仍以買賣標的物有污染之重大瑕疵為由,拒 不給付買賣價金,現由聲請人依法催告其應依約給付買賣價 金,並計算法定遲延利息迄給付完訖止。又前開不動產買賣 事宜,涉及別除權人須出具塗銷抵押權同意書,聲請人自 105 年8 月起,每週均分別與別除權人、監查人召開會議商 討及報告處理進度,於會後另與買受人豐達公司及其委任律 師進行協商會議,期間並同時以電話或電子郵件方式,不定 期回覆各債權人問題,亦與各債權人溝通說明處理近況,並 就頂倫公司工廠內尚有前已出售之動產機器設備未搬遷訖, 經聲請人發函催告買受人限期搬遷清空,詎買受人仍未於催 告期限內搬遷,聲請人業已委請本院所屬民間公證人至現場 進行體驗公證,以釐清並確定未搬遷之機器設備數量及占用 位置,聲請人將依法請求買受人給付租金等情,業據聲請陳 稱明確,並有105 年5 月17日修正之頂倫公司債權表、稽徵 機關核算一百零四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99年度破字第7 、8 、11號民事裁定、第一資債權人會 議破產管理人工作概要報告、104 年12月11日弘岳字第1200 3 號函、104 年12月18日弘岳字第12006 號函、105 年1 月 12日弘岳字第01001 號函、105 年5 月13日弘岳字第05003 號函、105 年5 月17日弘岳字第05004 號函、105 年1 月19 日電子郵件、105 年1 月20日動產設備買賣合約書、105 年 1 月30日弘岳字第01004 號函、105 年2 月23 日弘岳字第 02007 號函、105 年2 月4 日弘岳字第02005 號函、105 年 7 月1 日弘岳字第07001 號函、105 年3 月22日第一銀行通 知書、105 年4 月6 日弘岳字第04002 號函、經濟部105 年 3 月25日經授中字第10533303470 號函暨清算公告新聞紙( 頂凱公司)、經濟部105 年6 月29日經中授字第1053339991 30號函既清算公告新聞紙(鑫昇公司)、104 年12月29日弘 岳字第12012 號函、105 年6 月28日弘岳字第06008 號函、 105 年1 月20日股務移交清冊、105 年2 月5 日電子郵件、 105 年3 月22日弘岳字第03002 號函、臺灣銀行債權管理部 105 年5 月11日債管清字第10500027591 號函、華南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行105 年5 月12日( 105)華同催字第 1050000104號函、如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金資產 管理部105 年5 月12日台新法資字第00000000函、105 年2 月26日、3 月11日、3 月15日、3 月25日、5 月16日、5 月



24日電子郵件、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上易字第366 號刑事 傳票、委任狀暨判決書、105 年5 月30日、6 月1 日、6 月 14日電子郵件暨不動產標售委託契約書、105 年5 月17日、 6 月15日、6 月23日、6 月30日電子郵件、台灣金服公司 105 年度破委字第1 號標售紀錄暨投標文件、不動產買賣契 約書暨成交條件預定表、桃園市政府勞動局105 年7 月4 日 桃勞字第1050052251號函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投保單位被保 險人名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5 年3 月11日北區國稅中壢 服字第1052390220號函、桃園縣政府100 年2 月15日府商登 字第1000540181號公告等件在卷可稽。四、綜上,爰斟酌頂倫公司資產及債權債務繁簡狀況,及聲請人 擔任破產管理人,台灣金服公司擔任監查人期間已處理之各 項破產事務,及將來尚須向買受人追償已標售不動產價金、 辦理土壤污染評估及檢測等作業並報請桃園市政府備查、追 索債權、處理頂倫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賸餘款領回事宜、進 行分配程序、續行訴訟、申報稅捐、文件處理、會議及協商 溝通等事務,暨聲請人並未另行請求影印費用、傳真費用、 破產資料存放之租金費用、交通費用、開庭開會費用、亦不 含雇用助理處理行政事務之雜項費用,併考量破產債權人之 權益,認本件破產管理人、監查人報酬分別核定為每月25萬 元、18萬元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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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頂凱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頂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昇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大同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