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4年度,206號
TYDV,104,司執消債更,206,20161213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黃采庭即黃素珍
代 理 人 李宏文律師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蔡政宏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沈智偉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代 理 人 林若昕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裁定確定之次月起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時,應有出席已申報無擔保及無 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之同意,而其所代表之債權額,並應逾 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法院得將更 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 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 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 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



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 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 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1 項、第60條 第1 項、第2 項及第62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消債更字第25 6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人於民國105 年11月23日 提出之更生方案,即第1-48期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下同) 14,000元,第49-72 期每期清償金額20,000元,1 月為1 期 ,共72期,還款總金額1,152,000 元,還款比率60.98 %之 內容,經本院於同年11月29日依前開規定通知債權人以書面 確答是否同意,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 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書面表示同意,另債權人台北富 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書面表示不同意, 其餘債權人則未為確答,均視為同意,是加計視為同意之債 權人已過半數及其所代表之債權額已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 先權債權總額之二分之一,而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 。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尚屬適當、可 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予 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 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

1/1頁


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