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4年度,71號
TYDV,104,勞訴,71,2016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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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71號
原   告 謝鎮鴻
訴訟代理人 王文成律師
被   告 金鼎建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蔣玉枝
訴訟代理人 呂丹琪律師
被   告 風采矯正牙醫診所
法定代理人 洪弘佑
訴訟代理人 賴榮斌
被   告 林韋辰
追加被告  黎子豪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
      何偉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一月九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顏世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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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鼎建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