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73號
原 告 劉柏億
訴訟代理人 王為森
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冠華律師
被 告 錢祖年
法定代理人 錢李桂芳
訴訟代理人 鄭仁壽律師
劉 楷律師
複 代理 人 莊秉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六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