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6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文青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 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877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文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文青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 年1 月,於民國102 年 8 月2 日入監服刑。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就上述聲請意旨及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 年4 月1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2日後,刑期屆滿日 為106 年4 月6 日等節,業經本院審核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2月16 日法授矯字第 1050187496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 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文件無誤。是本件聲請於法相 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佳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