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4624號
TYDM,105,聲,4624,2016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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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6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世豐(原名江驊珀)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
付字第86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世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世豐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 有期徒刑1 年確定,於民國105 年3 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 法務部於105 年12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 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於103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 度易字第1042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6 月、6 月、6 月、 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於105 年3 月16日入監服刑 。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6 年3 月15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 刑期終結日期為106 年3 月3 日等情,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 5 年12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501871291 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 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珮瑄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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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