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4619號
TYDM,105,聲,4619,2016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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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6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達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85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達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達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2 年3 月確定,於民國104 年 5 月30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 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05 年12月16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 茲聲請人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 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2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10 50187696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佳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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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