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4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力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05 年度聲沒字第34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 、2 、4 所示重量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捌包(含殘留微量海洛因之包裝袋捌個)及如附表編號3 、5 所示重量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含殘留微量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肆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鄧力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毒偵緝字第14 2 、143 、144 號及105 年度毒偵字第1847、2365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8 包及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 包均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刑法有關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民國104 年12月30日、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而修正後 刑法第2 條第2 項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 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修正後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 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 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修正後刑法施 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亦規定:「105 年7 月1 日『前』施 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 用」。次按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105 年7 月1 日施行 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而上開條文既均為 105 年7 月1 日施行,即無所謂後法優於前法原則之適用, 則本於特別法優先普通法原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揭規定 相對於修正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自屬「其他法律有特別 規定」而應優先適用,且非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所 稱不再適用之情形,是就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部分,仍應 適用105 年6 月22日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特別規定, 合先敘明。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再海 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各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 、2 款所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均屬違禁物,自應依修正後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三、經查,被告鄧力雲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4 年度毒聲字第866 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 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於民國105 年5 月11日停止處分執 行出監,並經聲請人以105 年度毒偵緝字第142 、143 、14 4 號及105 年度毒偵字第1847、23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 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裁定及不起訴處 分書各1 份附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粉末及晶 體各經送請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單位檢驗之鑑定結果,各呈如 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海洛因陽性反應、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有如附表各編號所示鑑定單位之鑑定書各1 份及該等粉末 或晶體之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應堪認均係違禁 物無訛,又盛裝如附表編號1 、2 、4 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之包裝袋共8 只及盛裝如附表編號3 、5 所示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之包裝袋共4 只,因與各殘留其上之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無法析離,故應一併視為毒 品,而應與所盛裝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併予沒收銷燬;從而,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 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前揭 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大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佩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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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物 │扣案物鑑定│重量 │鑑定機關 │鑑定報告 │
│ │ │成分結果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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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粉末1 包 │第一級毒品│毛重1.04公克│法務部調查局 │法務部調查局104 │
│ │ │海洛因 │,驗餘淨重 │ │年11月30日濫用藥│
│ │ │ │0.84公克。 │ │物實驗室鑑定書1 │
│ │ │ │ │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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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粉末2 包 │第一級毒品│毛重各為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慈濟大學濫用藥物│
│ │ │海洛因 │1.0411公克、│檢驗中心 │檢驗中心105 年1 │
│ │ │ │1.4928公克,│ │月11日慈大藥字第│
│ │ │ │純質淨重各為│ │000000000 號鑑定│
│ │ │ │0.0117公克、│ │書1份 │
│ │ │ │0.0026公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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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晶體1 包 │第二級毒品│毛重6.168 公│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慈濟大學濫用藥物│
│ │ │甲基安非他│克,淨重 │檢驗中心 │檢驗中心105 年1 │
│ │ │命 │5.5493公克,│ │月11日慈大藥字第│
│ │ │ │驗餘淨重 │ │000000000 號鑑定│
│ │ │ │5.5398公克。│ │書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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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粉末5 包 │第一級毒品│毛重合計6.08│法務部調查局 │法務部調查局105 │
│ │ │海洛因 │公克,淨重合│ │年3 月14日濫用藥│
│ │ │ │計4.94公克,│ │物實驗室鑑定書1 │
│ │ │ │驗餘淨重合計│ │份 │
│ │ │ │4.92公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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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透明結晶3 │第二級毒品│淨重各為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衛生福利部草屯療│
│ 5 │包 │甲基安非他│0.6248公克、│養院 │養院105 年4 月13│
│ │ │命 │0.6978公克、│ │日草療鑑字第 │
│ │ │ │0.7471公克,│ │0000000000號鑑驗│
│ │ │ │驗餘淨重各為│ │書1份 │
│ │ │ │0.6234公克、│ │ │
│ │ │ │0.6963公克、│ │ │
│ │ │ │0.7464公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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