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5年度,373號
TYDM,105,簡,373,2016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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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37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秀慧
選任辯護人 邱天一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調偵
字第568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
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吳秀慧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吳秀慧黃秀慧許珮甄、歐陽綾敏、李維芬徐孟銖、朱 永煌、陳嘉寧李佩勳、崔萍、鄭麗珠莊玲銀石宛琪於 民國95年起,共同在桃園市蘆竹區吉林路成立「私立叮噹音 樂美術短期補習班」及「科士威特惠屋」,約定由吳秀慧擔 任執行總監兼任會計,負責經營、會計及出納業務,為從事 業務之人,並為商業會計法之會計主辦人員。詎吳秀慧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及填製不實帳冊之接續犯 意,自96年1 月間(起訴書誤載為「95年間某日」,業經公 訴檢察官當庭更正)起至100 年12月間止,未如實記載每日 收入支出金額,而以如附表所示重複支出、浮報支出、收入 未入帳、收入低報等方式,陸續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共計新 臺幣(下同)101萬6,752元侵占入己。嗣許珮甄等12人於10 1年3月間要求吳秀慧交接帳務資料,然吳秀慧僅提出部分帳 冊,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
㈠被告吳秀慧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崔萍、歐陽綾敏、朱永煌莊玲銀李維芬許珮甄分別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偵訊時之證述。 ㈢證人莊智崴、蔡宜均、游佳雄分別於偵訊時之證述。 ㈣帳冊資料、合夥契約、科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林秀真 於103年1月8日出具之會計師執行協議程序報告書。三、論罪科刑:
㈠按會計憑證,依其記載之內容及其製作之目的,亦屬文書之 一種,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 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 或記入帳冊者,即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本罪 乃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自應優 先適用(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3677號判例意旨參照)。查 被告吳秀慧與告訴人許珮甄等人共同合夥經營上開補習班及



商店,並擔任執行總監兼任會計,負責經營、會計及出納業 務,為從事業務之人,並為商業會計法之會計主辦人員。故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商業會 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入帳冊罪。起訴 書認被告另構成刑法第215 條之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尚 有未洽,惟公訴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已當庭更正刪除( 見本院審易字卷第47頁反面),附此敘明。
㈡被告以一行為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明知為不實之 事項而記入帳冊罪及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為想 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業務侵占罪處斷 。又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 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 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 號判例參照)。被告如附表所示各次業務侵占行為,係基於 單一犯意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法益相同,各行為之 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 一行為予以評價,論以接續犯。
㈢爰審酌被告為圖一己之利,竟利用職務之便,以填製不實帳 冊之方式,侵占如附表所示之款項,且侵占之總金額達 101 萬6,752 元,犯罪情節非輕,惟念及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 尚有悔意,並業與告訴人許珮甄等人達成調解,賠償渠等所 受之損害,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及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 交易憑證各1 份在卷可稽,兼衡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 份附卷可稽,而其於本案係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且犯 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等人達成調解,賠償所受之損害, 足認被告知所悔悟,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知 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 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四、按刑法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沒收相關規定,並自105年 7月1日施行,依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 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 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 告業已賠付逾本案犯罪所得之175 萬元予告訴人許珮甄等人 ,此有前揭存提款交易憑證在卷可考,其效等同於犯罪所得



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是基於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範意 旨,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刑 法第11條前段、第336條第2項、第55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所示。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 世 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梁 晏 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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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 │金額/ 新臺幣│內容 │方式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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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9年2月間 │100000 │科士威大阪房租押│重複支出 │
│ │ │ │金+3月房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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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9年3月間 │1500 │律師公證費 │重複支出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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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9年3月間 │150000 │科士威押金 │重複支出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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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9年8月間 │1420 │劉姿伶老師薪資 │重複支出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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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99年10月間 │900 │朱永煌薪資差額 │重複支出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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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0 年1 月間│23594 │特惠屋雜支差額 │重複支出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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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0 年1 月至│30000 │2樓房租溢支 │重複支出 │
│ │3 月間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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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0年4月26日│5000 │南崁國小校刊廣告│重複支出 │
│ │ │ │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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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0 年7 月間│1500 │月結單補薪支出 │重複支出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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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00年8月間 │1500 │張宏鈺補薪支出 │重複支出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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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00 年10月24│2000 │調音費 │重複支出 │
│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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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00年12月間 │39825 │月結單學費支出 │重複支出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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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00 年12月間│8287 │月結單樂器支出 │重複支出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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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00年12月間 │16827 │月結單雜支支出 │重複支出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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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00 年10月12│3080 │一品貨款 │重複支出 │
│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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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96年10月2日 │26400 │竹塹盃報名費 │重複支出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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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96年12月間 │9500 │音樂會節目單 │重複支出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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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97年7月1日 │20400 │亞太菁英盃報名費│浮報支出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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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99年10月21日│3000 │叮噹盃比賽場地押│浮報支出 │
│ │ │ │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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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00年5月23日│1179 │會計師代辦費用 │浮報支出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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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99年2月22日 │50 │開工拜拜金紙 │浮報支出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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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100年5月25日│110 │高鐵車票 │浮報支出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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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100年9月29日│184 │麥克風電池 │浮報支出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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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96年6月間 │9 │書籍類支出登載不│浮報支出 │
│ │ │ │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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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96年10月間 │780 │吉林配件支出登載│浮報支出 │
│ │ │ │不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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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96年11月26日│104 │書籍類支出登載不│浮報支出 │
│ │ │ │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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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97年3月12日 │1020 │書籍類支出登載不│浮報支出 │




│ │ │ │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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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98年10月24日│1000 │調音費登載不實 │浮報支出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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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96年10月間 │75000 │石家瑋購買鋼琴收│收入未入帳 │
│ │ │ │入未入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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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98年10月1日 │59714 │廖偲廷購買鋼琴及│收入未入帳 │
│ │ │ │配件收入未入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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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98年10月8日 │11900 │米羅幼稚園收入未│收入未入帳 │
│ │ │ │入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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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99年9月23日 │50000 │吳孟珊購買鋼琴收│收入未入帳 │
│ │ │ │入未入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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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99年11月間 │10000 │特惠屋補助水電款│收入未入帳 │
│ │ │ │未入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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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99年12月間 │23887 │共球收入未入帳 │收入未入帳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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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100年4月間 │54500 │殷茵購買鋼琴收入│收入未入帳 │
│ │ │ │未入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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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100年5月間 │3000 │樂器出租收入未入│收入未入帳 │
│ │ │ │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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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100年8月30日│819 │蔡亞諾購書收入未│收入未入帳 │
│ │ │ │入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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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100年8月30日│495 │蔡亞諾購買輕便型│收入未入帳 │
│ │ │ │節拍器未入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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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100 年12月間│900 │高雅茵叮噹盃報名│收入未入帳 │
│ │ │ │費未入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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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99年11月11日│3920 │玉米纖維6 盒收入│收入未入帳 │
│ │ │ │1960元登載為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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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100年1月8日 │28 │叮噹雙面膠收入14│收入未入帳 │
│ │ │ │元登載為支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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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99年5月24日 │80 │濃縮衣物柔軟精收│收入未入帳 │
│ │ │ │入未入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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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96年11月1日 │40000 │飛馬黃先生購買鋼│收入未入帳 │
│ │ │ │琴收入未入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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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97年3月6日 │120 │吉林教室鈴鼓收入│收入未入帳 │
│ │ │ │120元未入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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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97年4月8日 │29088 │李卉直笛學費 │收入未入帳 │
│ │ │ │28800 元、書費 │ │
│ │ │ │288 元均未入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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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97年4月間 │360 │吉林教室半月型鈴│收入未入帳 │
│ │ │ │鼓收入未入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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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97年7月19日 │52000 │呂學敏購買鋼琴收│收入低報 │
│ │ │ │入未入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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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99年5月間 │25 │共球月結單載為 │收入低報 │
│ │ │ │27259 元,差額25│ │
│ │ │ │元未入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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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99年11月1日 │60000 │賴愷誼購買鋼琴偉│收入低報 │
│ │ │ │款60000未入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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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100年8月間 │900 │樂器出租收入載為│收入低報 │
│ │ │ │100 元,差額900 │ │
│ │ │ │元未入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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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99年4月15日 │15 │賞味包收入之登載│收入低報 │
│ │ │ │與簽收不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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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96年1月22日 │62100 │黃麗卿購買鋼琴尾│收入低報 │
│ │ │ │款載為6900元,差│ │
│ │ │ │額62100未入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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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96年6月間 │460 │書款收入登載不實│收入低報 │
│ │ │ │未入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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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96年9月8日 │1972 │吉林樂器收入登載│收入低報 │
│ │ │ │不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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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96年12月4日 │10000 │鋼琴收入記載為 │收入低報 │
│ │ │ │53000 元,差額 │ │
│ │ │ │10000元未入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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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97年9月10日 │300 │光明教室配件收入│收入低報 │
│ │ │ │記載為350 元,差│ │
│ │ │ │額300元未入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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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97年9月20日 │16000 │林巧羚購買古箏尾│收入低報 │
│ │ │ │款16000元未入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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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 │0000000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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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