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86號
原 告 張明欣
被 告 黃士豪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5 年度桃簡字第259 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許曉微
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幸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