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5年度,1090號
TYDM,105,審訴,1090,20161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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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10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康日貴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
國105 年10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康日貴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康日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不服本院民國105 年10月27日第一審判決,於105 年 11月11日提起上訴,惟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其上訴之程 式顯有未備,爰依前揭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溫祖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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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