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易字第253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東成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 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枚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涵妤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