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5年度,396號
TYDM,105,審交附民,396,2016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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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96號
原   告 曹周素花
被   告 巫宗漢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5 年度審交簡字第230 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
、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官 鍾雅蘭
                法   官 謝枚霏
                法   官 曹馨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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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