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96號
原 告 曹周素花
被 告 巫宗漢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5 年度審交簡字第230 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
、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官 鍾雅蘭
法 官 謝枚霏
法 官 曹馨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