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4年度,541號
TYDM,104,訴,541,2016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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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54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昶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國金
選任辯護人 葉雅玲律師
      張哲倫律師
      陳佳菁律師
被   告 陳敏雄
選任辯護人 楊代華律師
      林芝余律師
被   告 林妃彩
      蔡幸宏
      游淑雅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陳志峯律師
被   告 蔡錫勳
      陳士毅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李安傑律師
      陳志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
度偵字第1556號、104 年度偵字第522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
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
,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
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昶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第四十六條第六款之開具虛偽證明罪,處罰金新臺幣玖拾萬元。
陳敏雄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六款之開具虛偽證明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八條之申報不實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均緩刑貳年,並應於本件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佰萬元。
林妃彩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八條之申報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蔡幸宏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八條之申報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游淑雅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八條之申報不實罪,處有期徒



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蔡錫勳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八條之申報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陳士毅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八條之申報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 實
一、陳敏雄於民國101 年2 月17日之前,係址設桃園縣蘆竹鄉( 現改制為桃園市蘆竹區,以下沿用舊稱)忠孝西路185 號2 樓之昶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下稱 昶昕公司)之前負責人(該公司於101 年2 月17日變更負責 人為陳國金)及昶緣興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昶緣興 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昶昕公司領有甲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 ,從事化學品生產及事業廢棄物清除業務(海湖一廠),其 中昶昕公司含銅廢液處理廠(又稱海湖二廠)、蘆竹廠、大 園廠、大園一廠等4 座工廠,與昶緣興公司新竹廠,均係從 事與事業廢棄物相關之事業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含公告或 通案再利用)業務。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事業單位產出之 廢棄物由昶昕公司(清除機構)之車輛清除運載後,應依雙 方簽訂之廢棄物清除合約內容,清運至指定之處理(或再利 用)機構處理。事業單位、清除機構及處理(或再利用)機 構,三方應分別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廢棄物 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申報、確認關於事業廢棄物之清運日期 、清運時間、清除機具、收受日期、收受時間、廢棄物重量 等事項,嗣事業廢棄物經處理或再利用機構收受後,清除機 構及處理(或再利用)機構均須在上開環保署網站上再點選 已選認聯單內容無誤,即分別在「清除者是否接受該批廢棄 物」、「處理者(或再利用者)是否接受該批廢棄物」欄位 上點選「接受」後,再由處理機構開具「事業廢棄物妥善處 理紀錄文件」予事業單位留存備查,證明該事業單位之事業 廢棄物業經妥善處理。
二、惟昶昕公司、昶緣興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陳敏雄為達昶昕公司 下各個工廠及關係企業處理事業廢棄物之運作,均視其所回 收(清除)之廢棄物品質(酸鹼、含銅量、含錫量),與各 個工廠、關係企業生產上需求相配合之目的,遂透過不知情 之昶昕公司司機調度室人員統籌調度昶昕公司清運車輛司機 ,指揮昶昕公司清除車輛將事業廢棄物先送至應運送地點短 暫逗留,留下GPS 軌跡,以規避主管機關查核後,嗣再命令 清除車輛司機將事業廢棄物直接轉送至實際需求廠處理,又 由於昶昕公司上開於內部各廠及關係企業間調撥廢液之故, 將使各事業廢棄物處理機構所處理廢液數量與事業單位所開



立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制遞送三聯單」內容不符,因而 陳敏雄遂指示昶昕公司之員工林妃彩蔡幸宏游淑雅及昶 緣興公司之員工蔡錫勳等人,於向事業單位收受事業廢棄物 後,再於環保署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為不實之申報及 確認,同時對於廢棄物處理或再利用機構處理廢棄物完畢時 之相關產出數量,亦統一以昶昕公司之公式套算平衡後,復 於環保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上為不實申報。渠 等之犯行分述如下:
㈠、昶昕公司含銅廢液處理廠:
昶昕公司含銅廢液處理廠係廢棄物甲級處理機構,從事化學 品生產及事業廢棄物清除業務,陳敏雄為該公司之實際負責 人,林妃彩為該廠之環工助理,為負責該廠之廢棄物清理申 報業務之人,陳敏雄林妃彩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申 報不實及業務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明知自100 年7 月7 日 起至同年9 月13日止,該廠收受台灣星科金朋半導體股份有 限公司芎林廠含銅廢液(代碼C-0110)11車次共42.7公噸後 ,本應於該廠區處理,詎陳敏雄竟透過司機調度室指示不知 情之運送司機違法轉運至昶昕公司大園廠處理,並由陳敏雄 指示林妃彩行政院環保署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為收 受上開廢棄物之不實申報。
㈡、昶昕公司蘆竹廠:
1、昶昕公司蘆竹廠係廢棄物公告及通案再利用機構,昶昕公司 負責人陳敏雄基於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申報不實及業務登載不 實之犯意,明知該廠自99年4 月起至同年12月止,實際上共 收受硫酸銅廢液及鹼廢(代碼C-0110)3,478.89公噸、微蝕 液及稀硫酸(代碼C-0202)1,869.01公噸、氯化銅(代碼R- 2501)4,502.75公噸,陳敏雄竟指示不詳之人在環保署事業 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網站上不實申報硫酸銅廢液及鹼 廢(代碼C-0110)數量為4,728.14公噸、微蝕液及稀硫酸( 代碼C-0202)數量為2,243.02公噸、氯化銅(代碼R-2501) 數量為6,482.9 公噸。
2、蔡幸宏係該廠之環工助理,為負責申報廢棄物業務之人,昶 昕公司負責人陳敏雄蔡幸宏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申 報不實及業務登載不實之犯意,明知昶昕公司蘆竹廠自100 年11月起至101 年2 月止實際收受硫酸銅廢液及鹼廢(代碼 C-0110)1,341 公噸、微蝕液及稀硫酸(代碼C-0202)1,09 0.2 公噸、氯化銅(代碼R-2501)12,316.11 公噸,陳敏雄 竟指示蔡幸宏在環保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網站 上不實申報硫酸銅廢液及鹼廢(代碼C-0110)數量為2,193. 47公噸、微蝕液及稀硫酸(代碼C-0202)數量為833.94公噸



、氯化銅(代碼R-2501)數量為3,326.52公噸。㈢、昶昕公司大園廠:
1、陳敏雄基於違法從事廢棄物處理之犯意,明知昶昕公司大園 廠係廢棄物公告及通案再利用機構,並未領有申請廢棄物處 理許可文件,竟自97年7 月起至99年6 月止,違法收受原應 由大園一廠處理之廢酸性蝕刻液(代碼R-2501)825.73公噸 並處理之。又明知昶昕公司大園廠不能收受處理含銅廢液, 竟仍於100 年7 月7 日起至同年9 月13日止,違法收受來自 台灣星科金朋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芎林廠,原應載運至昶昕 公司含銅廢液處理廠處理之11車次共42.7公噸之含銅廢液( 代碼C-0110)並處理之。復自96年11月起至101 年3 月止, 違法收受昶昕公司大園一廠運送之污泥共11,328.5671 公噸 而予以乾燥處理。
2、游淑雅係昶昕公司大園廠之環工助理,為負責申報廢棄物業 務之人,陳敏雄游淑雅共同基於基於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申 報不實及業務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⑴、明知昶昕公司大園 廠於100 年7 月1 日、22日及同年9 月30日收受金像電子股 份有限公司中壢廠廢剝錫鉛液共65.46 公噸後,有將部分不 含錫成分之廢液違法直接運往大園一廠處理;且自96年1 月 起至101 年3 月止,大園廠將原應收受處理之氯化銅、剝錫 鉛等含銅廢液(代碼C-0110)共23,211公噸,違法運送至大 園一廠處理,陳敏雄竟指示游淑雅在環保署事業廢棄物申報 及管理資訊系統網站上申報時,故意隱匿上開載運至他廠之 事實,而為不實申報。⑵、其等又明知昶昕公司大園廠於10 0 年7 月22日、25日違法收受來自昶緣興化學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新竹廠運送之廢棄物(該廢棄物經再利用後之產品名稱 為氫氧化銅)共15.99 公噸,陳敏雄竟指示游淑雅在環保署 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網站上申報時,故意隱匿上 開不法事實而為不實申報。⑶、其等亦明知昶昕公司大園廠 另於100 年7 月1 日、100 年8 月2 日收受華通電腦股份有 限公司廢酸液18.02 公噸後,違法將廢酸液直接運往昶昕公 司含銅廢液處理廠處理,陳敏雄竟指示游淑雅在環保署事業 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網站上,故意隱匿上開載運廢酸 液至他廠之事實而為不實申報。
㈣、昶昕公司大園一廠:
1、陳敏雄基於違法從事廢棄物處理之犯意,明知昶昕公司大園 一廠係廢棄物公告再利用機構,並無廢棄物甲級處理許可, 竟自96年1 月起至101 年3 月止,違法收受原應送至大園廠 處理之氯化銅、剝錫鉛等含銅廢液(代碼C-0110)共23,211 公噸並處理之。




2、游淑雅係該大園一廠之負責廢棄物申報業務之人,陳敏雄游淑雅復基於共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及業務登載不實之犯意 ,明知該廠自97年7 月起至99年6 月止所收受廢酸性蝕刻液 (代碼R-2501)1,445.55公噸中,其中825.73公噸廢酸性蝕 刻液係違法直接轉運至昶昕公司大園廠處理,但游淑雅仍在 環保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網站上不實申報收受 廢酸性蝕刻液(代碼R-2501)1,445.55公噸。㈤、蔡錫勳係該昶緣興公司新竹廠負責廢棄物申報業務之人,蔡 錫勳與陳敏雄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申報不實及業務登 載不實之犯意聯絡,均明知昶緣興公司新竹廠所收受之廢酸 性蝕刻液(代碼R-2501),不得運往他廠處理,仍於98年、 99年及100 年間,分別將284.44公噸、150.81公噸及51.86 公噸之廢酸性蝕刻液違法直接運往昶昕公司大園廠處理,陳 敏雄並指示蔡錫勳在環保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 網站上申報時,隱匿上開運往昶昕公司大園廠之廢酸性蝕刻 液數量,而為不實之申報。
三、呈亮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呈亮公司)係廢棄物通案 許可再利用機構,陳士毅係該廠負責申報業務之人,陳士毅 基於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申報不實及業務登載不實之犯意,明 知呈亮公司自100 年9 月至101 年2 月止,因該公司未進行 將附零組件之廢印刷電路版(代碼E-0222)進入熔錫爐取出 錫渣(代碼R-1305)之廢棄物再利用製程,並無產出錫渣之 可能,竟上網向環保署不實申報廢錫渣廠內貯存量為8.0159 4 公噸;又明知該公司自100 年9 月至101 年2 月止,玻纖 樹脂之實際庫存量為4,767.004 公噸,陳士毅卻上網向環保 署不實申報玻纖樹脂庫存量為1,257.004 公噸。四、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主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昶昕公司代表人陳國金及被告陳敏雄、林 妃彩、蔡幸宏游淑雅蔡錫勳陳士毅於本院準備程序中 均坦承不諱(104 年度訴字第541 號卷一,下稱訴字卷一, 第165 頁背面),核與證人王南貴計力丞、來士傑、買麗 鳳、鄭秋怡、吳再勳、謝穎傑鍾巧玲許庭維蔡秉芫陳智豪林頌偉、謝藍菁劉謹豪鄭玫徵、鐘秋祝、陳俊 廷、陳國山陳秋紅、蘇福鈞、林阿金黃阿萬徐慶章呂學金蕭國正戴仁川許育瑋陳正弘、涂兆慶、陳行 裕、李秉奇周榮光王嘉祥、陳志明、雷添松、劉怡焜於 偵訊時之證述(101 年度他字第1437號卷二,下稱他字卷二 ,第2 至10、12至21、24至28、30至34、36至44、51至57、 59至67、71至78、81至83、85至89、91至98、101 至107 、



111 至118 、122 至130 、133 至139 、144 至147 、154 至163 頁;101 年度他字第1437號卷三,下稱他字卷三,第 38至46、64至73、86至94、119 至121 頁;101 年度他字第 1437號卷五,下稱他字卷五,第152 至154 、158 至162 、 165 至168 、176 至180 、189 至192 頁;101 年度他字第 1437號卷六,下稱他字卷六,第16至18、20至21、23至24、 26至27、29至32、33至34、36至38、41至42、50至52頁;10 2 年度偵字第1556號卷二,下稱偵字卷二,第3 至9 、14、 至18、22至26、43至48、67至70、80至85頁)大致相符,復 有「昶昕公司含銅廢液處理廠」違法事蹟及附件、再生產品 產能造假申報所採取計算公式及試算表、再生產品(硫酸銅 )疑似流入農業使用資料、地下儲槽位置圖、廢水處理場加 藥量遠大於污泥產生申報處理量、違法委託億裕通運有限公 司載運處理污泥單據、現場照片、100 年7 至9 月大園廠違 法造假廢棄物資料並將收受廢棄物送往他廠處理清冊、100 年7 至9 月大園廠收受華通電腦超粗化廢液並將收受廢液運 送出廠清冊、100 年7 至9 月大園廠無聯單收受廢液清單、 昶昕公司(內車)出貨明細表、1400噸儲槽位置圖及照片、 廢水處理場加藥量遠大於污泥產生申報處理量(大園廠)、 衍生性廢棄物未依規定申報處理清單、收受廢棄物轉運出廠 之(內車)車禍明細表、工業用硫酸銅疑流向農業使用銷售 名單、造假申請、錫爐棄置現場均未運作照片2 張、含有害 物質玻纖樹脂粉藏匿地點、收受不明廢液廠內傾倒掩埋或打 入桶槽後再非法委由廠商處理照片,含銅廢液處理場違法型 態、昶昕公司相關企業7 家查處情形(初步)報告、公司人 員名冊、各廠違法情形、工作盤點表、呈亮公司簡圖、外租 倉庫地址、報表、作業流程、整體申報流程、環工人員之申 報業務、委託或共同處理申報資料、(內車)出貨明細表、 司機運能日報表、再利用修改聯單、再利用申報資料、行政 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制遞 送三聯單、101 年3 月19日行政院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 環境督察大隊稽查督察紀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 估監督查核記錄表、昶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昶緣興化學工 業股份有限公司、呈亮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之基本資料、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101 年7 月11日北區國稅 板橋二字第1011007141號函附之昶緣興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96至100 年綜合所得稅BAN 給付清單等相關資料、財政部 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101 年7 月12日北區國稅板橋二 字第1011034771號函附之昶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6至100 年 綜合所得稅BAN 給付清單等相關資料、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



稅局中壢稽徵所101 年7 月18日北區國稅中壢二字第101101 0327號函附之呈亮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96至100 年綜合所 得稅BAN 給付清單等相關資料、呈亮公司公司基本資料、變 更登記資料、103 年3 月19日行政院北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 北區環境督察大隊稽查督察紀錄、呈亮公司2011年1 月至20 12年2 月之申報情形、對廢棄物貯存情形- 再利用機構(代 收受)查詢、呈亮公司之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申報 區、廢棄物貯存情形、再利用機構(自行產出)查詢、事業 及再利用機構基本資料表、產品品管及銷售計畫說明表、場 內廢棄物貯存情形- 再利用機構(自行產出)查詢結果、昶 昕公司提供之人事資料、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查處報告、昶 昕公司之各廠申報人及負責人名單、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 年1 月29日環署督字第1020009663號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2 年1 月30日環署督字第1020010080號函、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102 年2 月5 日環署廢字第1020008278號函、行政院環 境保護署102 年2 月20日環署督字第1020014502號函、行政 院環境保護署102 年2 月20日環署督字第1020014542號函、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 年2 月20日環署督字第1020013248號 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 年2 月20日環署督字第10200145 43號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 年2 月20日環署督字第1020 014526號函、桃園縣政府102 年3 月18日府環事字第102001 0922號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 年6 月3 日環境署字第10 200145241 號函、102 年6 月7 日環境督字第1020047228號 函、102 年6 月7 日環署督字第1020047207號函、昶昕公司 含銅廢液處理廠、呈亮公司之96至100 年原物料申報量、昶 昕公司大園廠查扣電腦96-101年3 月關於氧化銅、撥錫鉛液 、污泥收受量統計表、各機構申報量統計查詢、查扣電腦內 部資料、再利用申報資料、昶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蘆竹廠96 年1 月至99年3 月廢棄物收受數量統計表、呈亮公司廢棄物 網路申報資料、內部產銷紀錄、大園一廠網路申報列印資料 、7h-531、479-TJ及463-TD之事業廢棄物即時監控平台列印 畫面、編號Z0000000000000000號聯單、內車出貨明細5 張 、台灣星科金朋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芎林廠「剝錫鉛液再利 用明細」、「委託或共同處理申報資料」、事業廢棄物清理 計畫書報表、昶昕大園廠(昶緣興部分)補充資料、昶昕公 司查扣電腦(氯化銅)收受量統計表、98年申報資料、99年 申報資料、100 年申報資料、車輛出入登記及內車出貨明細 表、昶緣興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廠GPS 軌跡圖、營運 申報資料、昶緣興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廠之98-100年 申報資料、經濟部工業局103 年7 月9 日工永字第00000000



000 號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4 年1 月7 日環署督字第00 00000000A 號函、103 年12月12日環署督字第1030105311號 函及附件、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4 年3 月18日桃環督字 第0000000000號函、昶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企業查處 報告之附錄1-1 (廢棄物甲級處理許可證)、附錄1-2 (事 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附錄1-3 (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 )、附錄1-4 (水污染防治許可證)、行證1-1 (101 年3 月19日環境稽查紀錄)、行證1-2 (現場逕流廢水集排照片 )、行證1-3 (該廠操作及檢查記錄表影本)、刑證1-1 ( 車號000-00、149-RE、462-TD、RD -899 、7H-893、463-TD 、479-TJ等清除工具之本署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即時監控系 統軌跡圖、完成申報之三聯單及事業廢棄物妥善處理紀錄文 件)、刑證1-2 (101 年3 月26日環境稽查紀錄)、刑證1- 3 (101 年3 月29日環境稽查紀錄)、刑證1-4 (101 年3 月30日環境稽查紀錄)、刑證1-5 (兩階段調撥撥出作業之 調撥單)、刑證1-6 (公式試算之表格)、刑證1-7 (100 年9 月份生產日報表及硫酸銅產統計表)、刑證1-8 (104 年4 月3 日環境稽查紀錄表、昶昕公司及相關企業查處報告 、附錄2-1 (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附錄2-2 (事業廢 棄物清理計畫書)、附錄2-3 (公告再利用檢核)、事證明 細(一)行政罰:行證2-1 (101 年3 月19日稽查紀錄、檢 測報告、稽查照片及錄影)、行證2-2 (101 年3 月28日稽 查紀錄、稽查照片及錄影、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行證2-3 (101 年3 月28日稽查紀錄、稽查照片及錄影、固定污染源 操作許可證)、行證2-4 昶昕實業有限公司「調撥單」、再 利用檢核登記表、昶昕公司蘆竹廠再利用許可資料表及調撥 單彙整表影本、事證明細(二)刑罰,刑證2-1 昶昕公司進 料廢液管制表(蘆竹廠)影本(以101 年3 月12日之管制表 供參)、刑證2-2 (99年4-12月、100 年11月至101 年2 月 昶昕公司蘆竹廠進料廢液管制表統計結果及申報資料統計表 )、刑證2-3 (101 年3 月28日稽查紀錄)、刑證2-4 (清 運車輛GPS 軌跡圖)、刑證2-5 (昶昕公司蘆竹廠事業廢棄 物清理計畫書、再利用檢核登記表、昶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蘆竹廠再利用許可資料表)、刑證2-6 (98年及99年蘆竹廠 生產日報表彙整表)、刑證2-7 (昶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含 銅廢液處理廠/蘆竹廠每日營運紀錄表)、刑證2-8 (101 年3 月28日稽查照片及錄影)、昶昕公司及相關企業查處報 告附件3 (昶昕公司大園廠)、附錄3-1 (固定污染源操作 許可證、水污染防治許可證)、附錄3-3 (事業廢棄物清理 計畫書)、附錄3-4 (再利用許可)、行證3-1 (101 年3



月19日、101 年3 月30日、101 年4 月12日稽查督察紀錄影 本、現場照片、廢水採樣檢測報告資料等相關紀錄)、行證 3-2 (101 年3 月19日、101 年3 月22日、101 年3 月26日 、101 年3 月30日稽查督察紀錄影本、現場照片等相關紀錄 )、行證3-3 (101 年3 月26日、101 年4 月3 日稽查督察 紀錄影本及相關資料)、刑證3-1 (101 年3 月26日、101 年4 月12日稽查督察紀錄影本、清運車輛軌跡圖、相關資料 、再利用者登記檢核表、相關核可公文)、刑證3-2 (101 年3 月20日、101 年4 月3 日稽查督察紀錄影本)、刑證3 -3(101 年3 月30日稽查督察紀錄影本、出貨明細、相關資 料)、刑證3-4 (101 年4 月3 日稽查督察紀錄影本、出貨 明細、相關資料)、刑證3-5 (101 年4 月12日稽查督察紀 錄影本、清運車輛軌跡圖)、昶昕公司及相關企業查處報告 附件4 (昶昕公司大園一廠)、附錄4-1 (固定污染源操作 許可證)、附錄4-2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附錄4-3 (水污染防治許可證)、附錄4-4 (再利用許可)、行證4 -1(101 年3 月19、22、26、30日、4 月3 、19、26日至昶 昕大園一廠及本年3 月28日至金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廠 環境稽查記錄影本)、行證4-2 (稽查日期現場相關採證照 片)、行證4-3 (稽查日期現場攝錄影電磁紀錄檔)、行證 4-4 (昶昕公司大園一廠之製程產生廢棄物未依規定以網路 申報而交予億裕通運有限公司飛場清除、處理之相關出貨單 及地磅單及相關收據發票)、刑證4-1 (101 年3 月19日、 22日、26日、30日、4 月3 日、19日、26日至昶昕大園一廠 及本年3 月28日至金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廠環境稽查紀 錄影本)、刑證4-2 (稽查日期現場攝錄影電磁紀錄檔)、 刑證4-3 昶昕公司大園一廠事業廢棄物申報資料統計表(本 署廢棄物申報及管理系統資料)、刑證4-4 (昶昕公司大園 一場非法收受含銅廢液部分,清除機具確將廢棄物載運至大 園一廠處理GPS 軌跡及相關申報資料)、刑證4-5 (昶昕公 司大園廠車輛出入登記表填報部分廢棄物確轉送大園一廠處 理)、刑證4-6 (昶昕公司大園廠內帳資料詳細填報該廠收 受廢棄物確實部分未進廠,而轉送大園一廠非法處理)、刑 證4-7 (昶昕公司大園一廠內帳資料詳細填報該廠收受廢酸 性蝕刻液、含銅廢液確實大部分未進廠,而轉送大園廠非法 處理)、昶昕公司及相關企業查處報告附件5 (昶緣興公司 新竹廠)、附錄5-1 (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附錄5-2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附錄5-3 (再利用許可)、行 證5-1 (101 年3 月27日稽查紀錄)、刑證5-1 (車號000 -00 、F5-523、7F-641及2V-0 39 等清除工具至廠GPS 未滿



10分鐘即離去行車軌跡)、刑證5-2 (完成申報之三聯單) 、刑證5-3 (套用公式)、刑證5-4( 車輛出入登記表)、 刑證5-5 (稽查記錄)、刑證5-6 (稽查紀錄)、刑證5-7 (昶昕公司大園廠內車出車明細表(昶昕大園廠查扣資料) 、昶昕公司及相關企業查處報告附件6 呈亮公司(通案許可 再利用機構)、附錄6-1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附錄 6-2 (再利用許可及工廠登記)、行證6-1 (該公司事業廢 棄物網路申報資料)、行證6-2 (稽查紀錄)、刑證6-1 ( 該公司事業廢棄物網路申報資料)、刑證6-2 (經濟部事業 廢棄物再利用許可申請書」、刑證6-3 (稽查紀錄)、行證 7-1 (101 年3 月26日、3 月30日稽查紀錄影本、經濟部商 業司公司登記基本資料及甲級廢棄物清除機構基本資料、行 證7-2 (內車出貨明細影本、台灣星科金朋半導體股份有限 公司芎林廠委託或共同處理申報資料及清運事業廢棄物機具 即時監控系統歷史軌跡圖)。項次7- 2-1:101 年7 月7 日 479-TJ及463-TD兩部車輛轉運大園廠資料、7-2-2 :101 年 7 月8 日7H-893車輛轉運大園廠資料、7-2-3 :101 年7 月 12日RD-899車輛轉運大園廠資料、7-2-4 :101 年7 月14日 149-RE車輛轉運大園廠資料、7-2-5 :101 年7 月19日RD車 輛轉運大園廠資料、7-2-6 :101 年8 月9 日462-TD車輛轉 運大園廠資料、7-2-7 :101 年8 月13日929-QD車輛轉運大 園廠資料、7-2-8 :101 年8 月18日929-QD車輛轉運大園廠 資料、7-2-9 :101 年9 月10日149-RE車輛轉運大園廠資料 、7-2-10:101 年9 月13日929-QD車輛轉運大園廠資料}、 行政7-3 (3 月28日金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廠及3 月30 日昶昕公司大園廠環境稽查紀錄影本、行證7-49{3 筆金像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廠委託或共同處理申報資料(三聯單 )及昶昕公司大園廠轉運該廠廢液至昶昕公司大園一廠明細 (100.3.19查扣電腦資料整理,項次:7-4-1 :3 筆金像電 子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廠委託或共同處理申報資料(三聯單) 、7-4-2 :99年大園廠轉金像電中壢廠廢液至大園一廠處理 電腦明細、7-4-3 :100 年大園廠轉金像電中壢廠廢液至大 園一廠處理電腦明細、7-4-4 :101 年截至3 月15日大園廠 轉金像電中壢廠廢液至大園一廠處理電腦明細、刑證7-1 ( 101 年3 月26日、3 月30日稽查紀錄影本、經濟部商業司公 司登記基本資料及甲級廢棄物清除機構基本資料、刑證7-2 (內車出貨明細影本、台灣星科金朋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芎 林廠委託或共同處理申報資料及清運事業廢棄物機具即時監 控系統歷史軌跡圖,項次:7-2-1 :101 年7 月7 日479-TJ 及463-TD兩部車輛轉運大園廠資料、7-2-2 :101 年7 月8



日7H-893車輛轉運大園廠資料、7-2-3 :101 年7 月12日RD -899車輛轉運大園廠資料、7-2-4 :101 年7 月14日149-RE 車 輛轉運大園廠資料、7-2-5 :101 年7 月19日RD-899車 輛轉運大園廠資料、7-2-6 :101 年8 月9 日463-TD車輛轉 運大園廠資料、7-2-7 :101 年8 月13日929-QD車輛轉運大 園廠資料、7-2-8 :101 年8 月18日929-QD車輛轉運大園廠 資料、7-2-9 :101 年9 月10日149-RE車輛轉運大園廠資料 、7-2-10:101 年9 月13日929-QD車輛轉運大園廠資料、刑 證7-3 (3 月28日金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廠及3 月30日 昶昕公司大園廠環境稽查紀錄影本、刑證7-4 (金像電子股 份有限公司中壢廠委託或共同處理申報資料及昶昕公司大園 廠轉運該廠廢液至昶昕公司大園一廠明細、項次,7-4-1 : 3 筆金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廠委託或共同處理申報資料 (三聯單)、7-4-2 :99年大園廠轉金像電中壢廠廢液至大 園一廠處理電腦明細、7-4-3 :100 年大園廠轉金像電中壢 廠廢液至大園一廠處理電腦明細、7-4-4 :101 年截至3 月 15日大園廠轉金像電中壢廠廢液至大園一廠處理電腦明細、 內政部警政署環境保護警察隊第一中隊扣押物品目錄表(10 1 年度他字第1437號卷一,下稱他字卷一,第1 至68、85至 105 至122 頁背面;他字卷三,第123 至126 頁;101 年度 他字第1437號卷四,下稱他字卷四,第8 至37、60至150 頁 、第152 至160 頁;他字卷五,第2 至5 、11至41、196 至 199 頁;101 年度他字第1437號卷七,下稱他字卷七,第8 至13、18至56、73至74頁;102 年度偵字第1556號卷一,下 稱偵字卷一,第66至69、71至134 、137 至141 、147 至15 3 、158 至170 、182 至196 頁、偵字卷二,第78、88至19 8 頁;102 年度偵字第1556號卷三,下稱偵字卷三,第10至 168 、170 至176 頁;102 年度偵字第1556號卷四,下稱偵 字卷四,第8 至77、94至95頁;104 年度訴字第541 號卷二 ,下稱訴字卷二,第5 、7 至11、13至23、25至43頁背面、 第45頁、第47頁及背面、第49至54、56至100 、102 至103 、105 、107 、109 至128 、130 、132 至192 、194 至20 8 頁;104 年度訴字第541 號卷三,下稱訴字卷三,第1 至 3 頁、第5 至15頁背面、第17至26頁、第28至29頁背面、第 31至33、35至47頁、第49至62頁背面、第64至73頁背面、第 75、77至78、80至82、84至85、87至98頁背面、第100 至11 1 頁背面、第113 、115 至119 頁;104 年度訴字第5413卷 號卷四,下稱訴字卷四,第1 至2 、4 至48、50至64、66至 79、81至86、88至113 頁、第115 至126 頁背面、第128 至 142 頁背面、第144 至165 頁背面、第167 頁及背面、第16



9 至174 、176 至185 頁背面、第187 至190 頁;104 年度 訴字第541 號卷五,下稱訴字卷五,第1 至3 、5 至6 、8 、10、12、14至23、25至26頁背面、第28、29至39頁背面、 第41至50、52、54至55、57至71頁背面、第73至92頁背面、 第94至197 、199 至211 頁;104 年度訴字第541 號卷六, 下稱訴字卷六,第1 至2 、4 至12頁背面、第14至19、21、 23、25至28頁背面、第30至32頁背面、第34、36至37頁背面 、第39、41、43至45頁;104 年度訴字第541 號卷七,下稱 訴字卷七,第1 至2 、4 至6 頁背面、第8 至15頁背面、第 17至18、20至24、26頁及背面、第28至32、34至67背面;10 4 年度訴字第541 號卷八,下稱訴字卷八,第1 至2 、4 至 7 、9 至11、13至80、82至83、85至95、97至103 、105 至 171 、173 至174 、176 至186 頁)在卷可稽,足徵被告等 人上開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屬可信。是本件事 證明確,被告等人犯行均已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二、論罪:
㈠、罪名:
1、按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 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 廢棄物清理法第2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所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 行為,計有「貯存」、「清除」及「處理」三者,其中所謂 「貯存」,指一般廢棄物於清除、處理前,放置於特定地點 或貯存容器、設施內之行為,「清除」則指一般廢棄物之收 集、運輸行為,至「處理」則包含:⑴、中間處理:指一般 廢棄物在最終處置前,以物理、化學、生物、熱處理、堆肥 或其他處理方法,改變其物理、化學、生物特性或成分,達 成分離、減積、去毒、固化或安定之行為。⑵、最終處置: 指將一般廢棄物以安定掩埋、衛生掩埋或封閉掩埋之行為。 ⑶、再利用:一般廢棄物做為原料、材料、燃料、填土或其 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用途行為,有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布之「一般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 設施標準」可資參酌,是以廢棄物之處理過程,含貯存、清 除及處理三種過程(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401號判決意 旨參照)。
2、經查:
⑴、被告陳敏雄
核被告陳敏雄就犯罪事實二、㈠、㈡、㈢、2 之部分、㈣、 2 之部分、㈤部分,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6 款之開



具虛偽證明罪及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之申報不實罪。而廢棄 物清理法第48條之業務上登載不實罪,與刑法第215 條之業 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間,有法條競合之關係,依特別法優於 普通法之原則,應論以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之罪。而於業務 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進而將該不實事項向環保署申報 不實,其虛偽記載之低度行為,為申報不實之高度行為所吸 收,不另論罪。又被告陳敏雄就犯罪事實二、㈢、1 之部分 、㈣、1 之部分部分,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之 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⑵、被告林妃彩
核被告林妃彩就犯罪事實二、㈠部分,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 48條之依廢棄物清理法有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 報不實罪。而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之業務上登載不實罪,與 刑法第215 條之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間,有法條競合之關 係,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論以廢棄物清理法第48 條之罪。而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進而將該不實 事項向環保署申報不實,其虛偽記載之低度行為,為申報不 實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⑶、被告蔡幸宏
核被告蔡幸宏就犯罪事實二、㈡、2 之部分,係犯廢棄物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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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星科金朋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昶緣興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呈亮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昶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裕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