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554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楷晟 楊鴻達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6 年1 月25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第2 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施函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諾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