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2年度,879號
TYDM,102,訴,879,2016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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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87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曹順忠
選任辯護人 姜至軒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
度偵字第1232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曹順忠(綽號四寶)與王家豪(綽號黑 豬)、黃家輝(綽號小胖)共組販毒集團,曹順忠另邀同王 雅苓共組販毒集團(王家豪黃家輝王雅苓部分,均另行 審結),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竟共同或各別基於販賣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意聯絡, 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及00 00000000電話作為販賣毒品聯絡工具供購毒者聯繫使用,並 以「毛(指甲基安非他命)」、「一個(指1 公克)」、「 1 張(指新臺幣1,000 元)」等暗語以躲避追緝,於如附表 一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一所示金額,販賣如附表一所示 第二、三級毒品予如附表一所示之購毒者。嗣分別於如附表 二所示時間地點,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物品,而 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曹順忠所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同法第4 條第3 項之販 賣第三級毒品罪嫌云云。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三、查本件被告曹順忠業於民國105年07月16日死亡,此有法務 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1 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賴鵬年
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小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附表一:
┌──┬────┬────────┬───────┬───────┬────┬────┬──────┐
│編號│出面行為│時間 │地點 │價格(新臺幣)│購毒者 │共犯 │備註(論罪)│
│ │人 │ │ │、數量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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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曹順忠 │102年3月08日晚間│ 桃園縣桃園市 │2,500元甲基安 │范源宗曹順忠、│販賣第二級毒│
│ │ │11時47分許 │龍街8巷21號 │非他命、1公克 │ │王家豪、│品 │
│ │ │ │ │ │ │黃家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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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曹順忠 │102年3月9日晚間6│桃園縣八德市介│1,000元甲基安 │章永彬 │曹順忠、│販賣第二級毒│
│ │ │時48分許 │壽路2段瑞豐國 │非他命 │ │王家豪、│品 │
│ │ │ │小附近 │ │ │黃家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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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曹順忠 │102年3月10日晚間│桃園縣八德市廣│2,000元愷他命 │王雅苓 │ │販賣第三級毒│
│ │ │7時2分許 │福路20巷26弄6 │10公克 │ │ │品 │
│ │ │ │1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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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王家豪 │102年3月11日下午│桃園縣八德市興│2,000元甲基安 │綽號阿呆曹順忠、│販賣第二級毒│
│ │ │2時57分許 │豐路836巷2弄8 │非他命 │之人 │王家豪、│品 │
│ │ │ │號(曹順忠將毒│ │ │黃家輝 │ │
│ │ │ │品交予王家豪後│ │ │ │ │
│ │ │ │於不詳地點出 │ │ │ │ │
│ │ │ │售)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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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曹順忠 │102年3月11日晚間│桃園縣八德市介│2,500元甲基安 │王家豪 │ │販賣第二級毒│
│ │ │6時21分 │壽路2段685巷50│非他命 │ │ │品 │
│ │ │ │弄40號2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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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黃家輝 │102年3月12日上午│桃園縣八德市介│2,000元甲基安 │高作鑫曹順忠、│販賣第二級毒│
│ │ │6時許 │壽路2段901巷76│非他命、1.6公 │ │王家豪、│品 │
│ │ │ │號 │克 │ │黃家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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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黃家輝 │102年3月13日下午│桃園縣八德市介│1,000元甲基安 │章永彬 │曹順忠、│販賣第二級毒│
│ │ │3時46分許 │壽路2段附近便 │非他命、0.25公│ │王家豪、│品 │
│ │ │ │利商店 │克 │ │黃家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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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曹順忠 │102年3月15日凌晨│1.桃園縣八德市│1500元甲基安非│曹順寶 │ │販賣第二級毒│




│ │ │3時42分許 │ 興豐路836巷2│他命0.4公克( │ │ │品 │
│ │ │ │ 弄8號 │先拿700元甲基 │ │ │ │
│ │ │ │2.桃園縣桃園市│安非他命 │ │ │ │
│ │ │ │ 瑪駿汽車旅館│0.0.25公克,後│ │ │ │
│ │ │ │ │拿800元甲基 │ │ │ │
│ │ │ │ │安非他命0.15公│ │ │ │
│ │ │ │ │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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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王雅苓、│102年3月16日凌晨│桃園縣桃園市國│100公克愷他命 │某不詳人│王雅苓、│販賣第三級毒│
│ │曹順忠 │1時19分許 │際路瑪駿汽車旅│ │(販入未│曹順忠 │品 │
│ │ │ │館 │ │販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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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曹順忠 │102年3月16日晚間│桃園縣瑞豐國小│500元甲基安非 │潘秋英曹順忠、│販賣第二級毒│
│ │ │8時25分許 │附近 │他命0.15公克 │ │王家豪、│品 │
│ │ │ │ │ │ │黃家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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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黃家輝 │102年3月18日上午│桃園縣八德市介│1,000元甲基安 │高作鑫曹順忠、│販賣第二級毒│
│ │ │3時26分許 │壽路2段901巷76│非他命、0.25公│ │王家豪、│品 │
│ │ │ │號 │克 │ │黃家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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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曹順忠 │102年3月23日晚間│桃園縣八德市建│1,000元甲基安 │章永彬 │曹順忠、│販賣第二級毒│
│ │ │11時13分許 │國路797巷2弄8 │非他命、0.25公│ │王家豪、│品 │
│ │ │ │號 │克 │ │黃家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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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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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告 │查獲時間 │查獲地點 │扣得物品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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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黃家輝 │102年5月8日上午7│桃園縣八德市介│無 │ │
│ │ │時40分 │壽路2段685巷50│ │ │
│ │ │ │弄96號3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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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王家豪 │102年5月8日上午7│桃園縣八德市介│行動電話(含SIM│ │
│ │ │時35分 │壽路2段685巷50│卡0000000000)0│ │
│ │ │ │弄40號2樓 │支、安非他命吸│ │
│ │ │ │ │食器1個、殘渣 │ │
│ │ │ │ │袋1個、分裝杓1│ │
│ │ │ │ │支分裝袋1包。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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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王雅苓 │102年5月8日上午7│桃園縣八德市廣│一粒眠9粒、愷 │持有第三級毒│
│ │ │時許 │福路20巷26弄6 │命1包(毛重2.15│品一粒眠部分│
│ │ │ │之1號 │公克)、吸食毒 │,另由警依法│
│ │ │ │ │品用吸管1根、 │裁處 │
│ │ │ │ │行動電話(含 │ │
│ │ │ │ │SIM卡 │ │
│ │ │ │ │0000000000) 0 │ │
│ │ │ │ │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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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