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123號
TYDM,101,訴,123,20161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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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12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菩廣(原名賴坤宏)
      楊燕青
      孫端駿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舜銘律師
被   告 林君紋
      賴炳男
      鄭晴恩
      王雅蘭
      李吉峯
      賴建旭
      許鴻進
      賴祈銳
      高煜皓(原名高國能)
      黃鉅翔
      藍詠薰
      洪國豪
      沈義達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被   告 葉家興
      呂涌誠
      賴建隆
      王梓濠
      黃國勛
      林星辰(原名林正岦)
      白欣怡
      林裕嘉
      陳秀青
      黃國信
      楊善百
      黃馨慧
      曾嘉慶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鈺雄律師
      李典穎律師
被   告 鄧安哲
      武元鐘
      陳美玲
      李 裕
      陳紹球
      陳玉芯(原名陳玉茹)
      簡廷儒
      莊健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鈺雄律師
      李典穎律師
被   告 利建智
      紀培益
      劉淑玲
      江羿靚(原名江秀蘭)
      鄭名宏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吳孟勳律師
被   告 招健強
選任辯護人 曾昭牟律師
被   告 何政樫
      林聖忠
      黃健雄
      張仰誠
      陳建翔(原名陳祈祿、陳德財)
      楊騏榮
      江永吉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羅美鈴律師
被   告 李毅苓
選任辯護人 林仕訪律師
被   告 陳啟文
選任辯護人 湯偉律師
被   告 尤偉民
      蔡明倫
      李詠盈
      呂孟鴻
      許凱程
      謝英猷
      黃兆華(原名黃笠笙)
      賴建維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琮涼律師
被   告 蔡騏旭
參 與 人 謝阿蕙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
度偵字第16240 號、99年度偵字第16241 號、99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並經本院裁定參與人參與沒收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菩廣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共拾貳罪,各處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一㈠至附表一所示之物、附表四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
楊燕青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共拾貳罪,各處有期徒刑玖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一㈠至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孫端駿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共拾貳罪,各處有期徒刑玖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一㈠至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林君紋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共拾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一㈠至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賴炳男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共拾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一㈠至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鄭晴恩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共拾貳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一㈠至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王雅蘭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一㈠至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李吉峯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一㈠所示之物均沒收。
賴建旭許鴻進、高煜皓、黃鉅翔藍詠薰洪國豪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一㈠所示之物均沒收。賴祈銳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一㈠所示之物均沒收。
沈義達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一㈡所示之物均



沒收。
王梓濠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一㈡所示之物均沒收。
葉家興呂涌誠賴建隆黃國勛、林星辰、白欣怡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一㈡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國信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一㈢所示之物均沒收。
楊善百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一㈣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馨慧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一㈣所示之物均沒收。
曾嘉慶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一㈤所示之物均沒收。
鄧安哲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一㈤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美玲、李裕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一㈦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紹球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一㈧所示之物均沒收。
莊健生利建智紀培益劉淑玲、江羿靚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一㈨所示之物均沒收。
鄭名宏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一㈩所示之物均沒收。
招健強何政樫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一㈩所示之物均沒收。
林聖忠黃健雄張仰誠、陳建翔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楊騏榮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江永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如附表



二所示之物、附表五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又共同犯偽造國民身分證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李毅苓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啟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偽造國民身分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尤偉民蔡明倫呂孟鴻許凱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李詠盈謝英猷、黃兆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賴建維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蔡騏旭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玉芯、簡廷儒均無罪。
江永吉李毅苓陳啟文尤偉民蔡明倫李詠盈呂孟鴻許凱程謝英猷、黃兆華、賴建維蔡騏旭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部分均無罪。
林裕嘉陳秀青被訴部分均免訴,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一㈢所示之物均沒收。
武元鍾被訴部分免訴,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一㈥所示之物均沒收。
謝阿蕙名下坐落臺中市○○區○○段○○○○○○地號土地暨其上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巷○○○號房屋,均不予沒收。
犯罪事實
一、賴菩廣、楊燕青(即賴菩廣之妻)、楊洲武(即楊燕青之弟 ,於民國99年1 月5 日遭大陸公安逮捕)等人與跨境詐欺集 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由賴菩廣於98年4 月間分別向大陸深圳「威網公司」租用 坐落在美國及香港之伺服器作為架設繞境詐欺電信平臺使用 ,向大陸「一正」及「得伯樂」等電信業者購買VOIP Gatew ay設備,向南京昆石公司購買「VOS 2009軟體」(提供竄改 來電號碼及隱藏來電號碼),向亞訊通訊技術公司購買「飛 來訊」智慧管理系統(提供連續撥號之群呼系統),並向附 表六所示大陸地區「村長」等24家非法電話線路商購買話務 ,經組合上述軟、硬體系統,為跨境詐欺集團規劃及架設電



信詐騙平台,並先以桃園市中壢區(改制前為桃園縣○○市 ○○○○街00號5 樓為據點,自99年2 月起改以桃園市○○ 區○○○○街000 號5 樓為據點,再招聘與其等有犯意聯絡 之孫端駿(98年4 月間加入)、林君紋(99年2 月間加入) 、賴炳男(98年10月間加入)、鄭晴恩(99年4 月底至99年 5 月底加入)、王雅蘭(99年6 月15日加入)等人加入該集 團。渠等分工方式係由賴菩廣指揮楊洲武負責在大陸尋找非 法電話線路商,及確認下列詐欺話務組有無將使用上開電信 詐騙平台之款項匯至其指定之大陸帳戶內,楊燕青則負責與 楊洲武測試線路品質,並由賴菩廣或楊燕青指示楊洲武轉帳 予大陸地區之電話線路商,孫端駿負責將自大陸地區購得之 VOIP Gateway設備,連接電腦並設定相關路由及IP後,寄送 至台灣各地、大陸、越南、泰國及菲律賓等地予跨境詐欺集 團成員使用。此外,孫端駿林君紋負責監看群呼網頁、為 客戶充值話費、更改去電顯示號碼等,鄭晴恩負責監看群呼 網頁,王雅蘭負責監看網頁、為客戶更換詐騙電話使用之線 路,賴炳男負責採買、跑腿,偶而幫忙監看網頁及為客戶充 值話費。其等長期為跨境詐欺集團成員提供電話詐騙平台之 維護與運作、儲值話費、故障排除等服務,若跨境詐欺集團 成員遇有電信線路問題,賴菩廣或其成員即透過大陸騰訊公 司QQ即時通信軟體與對方聯繫,再利用遠端遙控軟體為其排 除故障,跨境詐欺集團成員則將話務服務費用匯至賴菩廣指 定如附表七所示人頭帳戶內,賴菩廣等人從中賺取每分鐘新 臺幣(下同)1 至3 元之利潤,以此方式為跨境詐欺集團架 設電信平台與提供話務服務。而跨境詐欺集團則僱用話務人 員以下列方式對大陸人民施行詐術:
㈠、「輝哥」話務組:李吉峯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輝哥」 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經「輝哥」指 派,負責招聘員工及租用場地,擔任跨境電信詐欺集團話務 工作之現場負責人,李吉峯遂於99年5 月間邀集與之有詐欺 犯意聯絡之賴建旭加入,並由賴建旭以其名義承租臺中市○ 區○○路000 巷0 弄00號18樓之2 房屋作為詐騙機房,並以 每月薪資2 萬元之代價,陸續邀集同有詐欺犯意聯絡之許鴻 進、賴祈銳、高煜皓、黃鉅翔藍詠薰洪國豪加入,透過 上開賴菩廣等人架設之詐騙電信平台及話務服務,由電腦網 路自動撥打電話予大陸地區不特定人,以預錄之不實電話語 音內容,假冒中國郵政總局人員,以信件沒有領取為由,令 大陸地區被害人依該電話語音指示按轉接號碼「9 」後,電 話即轉接至上開機房,由賴祈銳、高煜皓、黃鉅翔藍詠薰洪國豪等人負責扮演第一線郵政人員,向大陸地區被害人



佯稱有公安局寄發之掛號信件未領取,若大陸地區被害人信 以為真,第一線人員即再將被害人電話轉接予李吉峯、賴建 旭、許鴻進,由其等扮演第二線公安局員警,向大陸地區被 害人佯稱其涉及刑事司法案件,並套取被害人之個人基本資 料後,以SKYPE 將資料傳送予「輝哥」指派之成員,再由該 成員扮演第三線之金融局官員或檢察官,指導大陸地區被害 人將款項匯入指定之大陸地區人頭帳戶內,以上揭方式實行 詐術。惟於上開機房運作期間,尚無大陸地區人民陷於錯誤 而匯款至指定帳戶之情形,故未詐得任何款項而未遂。㈡、「刀哥」話務組:沈義達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刀哥」 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經「刀哥」指 派負責招聘員工及租用場地,擔任跨境電信詐欺集團話務工 作之現場負責人,沈義達遂於99年5 月間邀集與之有詐欺犯 意聯絡之葉家興加入,並於99年6 月10日以葉家興之名義, 承租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10樓之5 作為詐騙機房, 並以每月薪資1 萬6000元至3 萬元不等之代價,陸續邀集同 有詐欺犯意聯絡之呂涌誠賴建隆王梓濠黃國勛、林星 辰、白欣怡、少年徐○成、少年柳○嵐、少年蔡○盈加入, 透過上開賴菩廣等人架設之詐騙電信平台及話務服務,由電 腦網路自動撥打電話予大陸地區不特定人,以預錄之不實電 話語音內容,假冒中國郵政總局人員,以通知、傳票未收到 為由,令大陸地區被害人依該電話語音指示按轉接號碼後, 電話即轉接至上開機房,由葉家興賴建隆王梓濠、黃國 勛、林星辰、白欣怡、徐○成、柳○嵐、蔡○盈等人負責扮 演第一線郵政局人員,向大陸地區被害人佯稱有公安局寄發 之掛號信件未領取,並套取被害人之個人基本資料後,沈義 達再將資料以SKYPE 傳送予「刀哥」,由「刀哥」指派詐欺 集團其他成員扮演第二線公安局人員及第三線檢察官,佯稱 被害人遭人冒名申設人頭帳戶,涉及刑事司法案件云云,指 導大陸地區被害人將款項匯入指定之大陸地區人頭帳戶內, 以上揭方式實行詐術。惟於上開機房運作期間,尚無大陸地 區人民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之情形,故未詐得任何款 項而未遂。
㈢、「阿志」話務組:林裕嘉陳秀青(被訴詐欺部分,經本院 判決免訴,詳下述)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志」之成 年男子,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自99年4 月間起, 以臺中市○○區○○街000 ○0 號9 樓房屋作為詐騙機房, 以月薪約3 萬元之代價,陸續邀集與其等有詐欺犯意聯絡之 黃國信、洪肇強、張瀞方(前二人由本院另行審結)、少年 廖○霞、少年洪○涵加入,由「阿志」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



員在大陸地區刊登貸款廣告,如大陸地區民眾撥打貸款廣告 上之電話號碼,即經由上開賴菩廣等人架設之詐騙電信平台 轉接至上址機房,再由林裕嘉陳秀青、洪肇強、張瀞方、 黃國信、廖○霞、洪○涵負責扮演代辦貸款業者或銀行業務 員,於電話中佯稱須收取代辦手續費,並傳真申請書予大陸 地區被害人填寫個人基本資料,嗣再向大陸地區被害人訛稱 貸款過件成功,但須先繳付手續費,或訛稱須有一定金額之 存款,要求大陸地區被害人申辦中國建設銀行帳戶並辦理手 機轉帳功能,繼之提供虛擬之銀行總行電話要求大陸地區被 害人輸入密碼後,存入不定金額至其所新申設之中國建設銀 行帳戶內,向銀行證明還款能力云云,指導大陸地區被害人 匯款,以上揭方式實行詐術。惟於上開機房運作期間,尚無 大陸地區人民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之情形,故未詐得 任何款項而未遂。
㈣、「王老闆」話務組:楊善百黃馨慧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 號「王老闆」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自99年5 月10日起以臺中市○區○○○路000 號14樓之8 ( 起訴書誤載為「在臺中市○○區○○街000 ○0 號9 樓」, 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房屋作為詐騙機房,由「王老闆」所 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在大陸地區刊登貸款廣告,如大陸地區 民眾撥打貸款廣告上之電話號碼,即經由上開賴菩廣等人架 設之詐騙電信平台轉接至上址機房,再由楊善百黃馨慧負 責扮演代辦貸款業者,於電話中佯稱須收取代辦手續費,並 傳真申請書予大陸地區被害人填寫個人基本資料,迨騙得大 陸地區被害人個人基本資料後,再交由「王老闆」所屬詐騙 集團成員向大陸地區被害人訛稱貸款過件成功,但須先繳付 手續費,或訛稱需先存入一筆款項至指定帳戶內,向銀行證 明有還款能力云云,指導大陸地區被害人將款項匯入指定之 大陸地區人頭帳戶內,以上揭方式實行詐術。惟於上開機房 運作期間,尚無大陸地區人民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之 情形,故未詐得任何款項而未遂。
㈤、「大胖」話務組:曾嘉慶鄧安哲、陳旭彥(由本院另行審 結)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胖」、「阿尼」之成年男 子,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自99年4 月21日起以臺 中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3 樓之3 房屋作為詐騙機 房,並約定曾嘉慶等人以詐騙所得金額百分之10作為報酬, 透過上開賴菩廣等人架設之詐騙電信平台及話務服務,由電 腦網路自動撥打予大陸地區不特定人,以預錄之不實電話語 音內容,假冒郵政機關,以通知傳票未收到為由,令大陸地 區被害人依該電話語音指示按轉接號碼後,電話即轉接至詐



欺集團成員所扮演之第一線郵政人員,於電話中向大陸地區 被害人佯稱有公安局寄發之掛號信件未領取,若大陸地區被 害人信以為真,即再轉接予曾嘉慶鄧安哲、陳旭彥所扮演 之第二線公安局人員,向被害人佯稱其遭人冒名申設人頭帳 戶,涉及刑事司法案件,並套取被害人之個人基本資料後, 以SK YPE將資料傳送予「阿尼」,再由「阿尼」所屬詐欺集 團成員扮演第三線金融監管局官員或檢察官,指導大陸地區 被害人將款項匯入指定之大陸地區人頭帳戶內,以上揭方式 實行詐術。惟於上開機房運作期間,尚無大陸地區人民陷於 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之情形,故未詐得任何款項而未遂。㈥、「王老闆」話務組:武元鍾(被訴詐欺部分,經本院判決免 訴,詳下述)、謝宜哲、楊豐裳(前二人由本院另行審結) 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王老闆」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 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99年4 月間,以武元鍾之名義,承 租臺中市○區○○○路000 ○0 號14樓(起訴書漏載「14樓 」,下同)房屋作為詐騙機房,並以QQ即時傳訊軟體與大陸 地區報社聯絡,在大陸地區刊登貸款廣告,如大陸地區民眾 撥打貸款廣告上之電話號碼,即經由上開賴菩廣等人架設之 詐騙電信平台轉接至上址機房,再由武元鍾、謝宜哲、楊豐 裳假扮代辦貸款業者,並傳真申請書予大陸地區被害人填寫 個人基本資料,迨大陸地區被害人誤以其符合貸款條件後, 即提供大陸地區手機門號要求大陸地區被害人申辦大陸銀行 帳戶並辦理手機轉帳功能,繼之要求大陸地區被害人需先存 入一筆款項至其新申辦之大陸銀行帳戶內,向銀行證明還款 能力云云,指導大陸地區被害人匯款,以上揭方式實行詐術 。惟於上開機房運作期間,尚無大陸地區人民陷於錯誤而匯 款之情形,故未詐得任何款項而未遂。
㈦、陳美玲話務組:陳美玲與李裕係夫妻,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 犯意聯絡,自99年5 月7 日起,以苗栗縣○○鎮○○路00巷 0 號4 樓作為詐欺機房,透過上開賴菩廣等人架設之詐騙電 信平台及話務服務,由電腦網路自動撥打予大陸地區不特定 人,以預錄之不實電話語音內容,假冒郵政機關,以通知傳 票未收到為由,令大陸地區被害人依該電話語音指示按轉接 號碼後,即經由上開電信平台轉接至上開機房,再由陳美玲 、李裕扮演第一線郵政局人員及第二線公安局人員,於電話 中向大陸地區被害人佯稱有人民法院所寄發之掛號信件未領 取,並隨即以人民法院人員身分,佯稱其涉及金融刑事司法 案件云云,指導大陸地區被害人將款項匯入指定之大陸地區 人頭帳戶內,以上揭方式實行詐術。惟於上開機房運作期間 ,尚無大陸地區人民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之情形,故



未詐得任何款項而未遂。
㈧、「有志」話務組:陳紹球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 99年6 月11日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有志」之成年男 子及其他不詳成員,於南投縣○○鎮○○路00○00巷00號成 立之詐騙機房,透過上開賴菩廣等人架設之詐騙電信平台及 話務服務,由電腦網路自動撥打予大陸地區不特定人,以預 錄之不實電話語音內容,假冒郵政機關,以通知傳票未收到 為由,令大陸地區被害人依該電話語音指示按轉接號碼後, 電話即經由該詐欺集團扮演第一線之郵政局人員轉接至上開 機房,再由陳紹球及其他不詳成員扮演第二線公安局人員, 佯稱其遭人冒名申設人頭帳戶,涉及刑事司法案件云云,並 套取被害人之帳戶資料及餘額,繼之由「有志」所屬詐欺集 團成員扮演第三線人民法院人員,指導大陸地區被害人將款 項匯入指定之大陸地區人頭帳戶內,以上揭方式實行詐術, 該詐騙機房於99年6 月12日晚上停止運作,「有志」並將電 話器材撤出上開機房,惟於上開機房運作期間,尚無大陸地 區人民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之情形,故未詐得任何款 項而未遂。而後,「有志」於99年6 月18日復邀集陳玉茹、 簡廷儒(其等被訴詐欺取財部分,均經本院判決無罪,詳後 述)進入上開機房,惟其等尚未著手實行詐術即於99年6 月 21日為警查獲。
㈨、「李董」話務組:莊健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李董」 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莊健生於99 年5 月1 日承租高雄市○鎮區○○○路000 號2 樓之1 作為 詐欺機房,並陸續邀集同有詐欺犯意聯絡之利建智紀培益劉淑玲、江羿靚加入,自99年6 月17日起透過上開賴菩廣 等人架設之詐騙電信平台及話務服務,由電腦網路自動撥打 電話予大陸地區不特定人,以預錄不詳之不實電話語音內容 ,令大陸地區被害人依該電話語音指示按轉接號碼後,電話 即轉接至上開機房,再由莊健生利建智紀培益劉淑玲 、江羿靚扮演公安局及人民銀行人員,佯稱其遭人冒名申設 人頭帳戶,涉及金融刑事司法案件,檢察官將凍結其名下帳 戶,其需將錢全數存入檢察官開立之安全帳戶內,待檢察官 確認資金來源後,該帳戶名稱即會更改為其之姓名云云,指 導大陸地區被害人將款項匯入指定之大陸地區人頭帳戶內, 以上揭方式實行詐術。惟於上開機房運作期間,尚無大陸地 區人民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之情形,故未詐得任何款 項而未遂。
㈩、「龍來」話務組:鄭名宏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龍來」 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以詐騙所得金



額百分之5 作為報酬,自99年3 月間起,以新北市○○區○ ○路000 號7 樓房屋作為詐騙機房,並陸續邀集與之同有詐 欺犯意聯絡之招健強何政樫加入,透過上開賴菩廣等人架 設之詐騙電信平台及話務服務,由電腦網路自動撥打予大陸 地區不特定人,以預錄之不實電話語音內容,假冒郵政機關 ,以通知傳票未收到為由,令大陸地區被害人依該電話語音 指示按轉接號碼後,電話即經由該詐欺集團扮演第一線之成 員轉接至上開機房,再由鄭名宏招健強何政樫扮演第二 線人民法院人員,向被害人佯稱其涉及金融刑事司法案件云 云,繼之由「龍來」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扮演第三線公安局人 員,指導大陸地區被害人將款項匯入指定之大陸地區人頭帳 戶內,以上揭方式實行詐術。惟於上開機房運作期間,尚無 大陸地區人民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之情形,故未詐得 任何款項而未遂。
、「阿龍」話務組:林聖忠黃健雄張仰誠、陳建翔與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龍」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詐欺取財 之犯意聯絡,自99年3 月間起,以新北市○○區○○路0 號 7 樓之1 房屋作為詐欺機房,透過上開賴菩廣等人架設之詐 騙電信平台及話務服務,由電腦網路自動撥打予大陸地區不 特定人,以預錄之不實電話語音內容,假冒郵政機關,以通 知傳票未收到為由,令大陸地區被害人依該電話語音指示按 轉接號碼後,電話即轉接予該詐欺集團扮演之第一線成員, 迨第一線人員取得大陸地區被害人個人基本資料後,再由林 聖忠、黃健雄張仰誠、陳建翔扮演第二線公安局人員,撥 打電話向大陸地區被害人佯稱其涉及金融刑事司法案件,並 套取被害人之金融帳戶資料後,以即時通訊軟體傳送予「阿 龍」(其使用之QQ暱稱為「VPN 」),由「阿龍」所屬詐欺 集團成員扮演第三線人民法院人員,指導大陸地區被害人將 款項匯入指定之大陸地區人頭帳戶內,以上揭方式實行詐術 。惟於上開機房運作期間,尚無大陸地區人民陷於錯誤而匯 款至指定帳戶之情形,故未詐得任何款項而未遂。、「阿州」話務組:楊騏榮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州」 之男子,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自99年4 月間起, 以臺北市○○區○○路000 巷0 號5 樓作為詐欺機房,透過 上開賴菩廣等人架設之詐騙電信平台及話務服務,由電腦網 路自動撥打予大陸地區不特定人,以預錄之不實電話語音內 容,假冒郵政機關,以通知傳票未收到為由,令大陸地區被 害人依該電話語音指示按轉接號碼後,電話即轉接予該詐欺 集團扮演之第一線成員,迨第一線人員取得大陸地區被害人 個人基本資料後,再由楊騏榮扮演第二線公安局人員,撥打



電話向大陸地區被害人佯稱其涉及金融刑事司法案件,繼之 將電話轉接至「阿州」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扮演第三線人民法 院人員,指導大陸地區被害人將款項匯入指定之大陸地區人 頭帳戶內,以上揭方式實行詐術。惟於上開機房運作期間, 尚無大陸地區人民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之情形,故未 詐得任何款項而未遂。
二、江永吉(綽號阿東)自98年5 月起,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 號「捲毛」、「洋蔥」、「小葉」、「一千」、「阿牛」、 「大條」、「吉祥」、「小米」、「大米」、「三多」、「 阿水」、「大金」、「全順」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 成員以不詳方式對大陸被害人施行詐術,致大陸不詳被害人 陷於錯誤,將不詳款項匯入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帳戶後,再 由江永吉負責提領款項及將款項匯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帳 戶內,江永吉即可分得詐騙所得百分之18至20。謀議既定, 江永吉自98年5 月起陸續指揮、操控旗下成員李毅苓(時為 江永吉之女友,負責記帳)、陳啟文(綽號「阿文」,負責 自網路收購大陸人頭帳戶及U盾即網路銀行轉帳憑證),並 邀集與之有犯意聯絡之尤敦鍊(綽號「世子」),再經尤敦 鍊先後邀集有犯意聯絡之尤偉民蔡明倫(上開二人加入時 間係98年5 月17日至98年6 月20日)、周珀均、許勝忠(上 開二人加入時間係98年7 月3 日至98年7 月24日,尤敦鍊、 周珀均、許勝忠均已遭大陸公安逮捕)前往大陸擔任取款車 手,從事開立帳戶、取款、存現及轉帳等行為。尤敦鍊與尤 偉民、蔡明倫於98年5 月17日至大陸後,先行測試江永吉委 託他人交付之100 多張銀行卡密碼是否正確,嗣後自98年5 月20日起至98年6 月20日左右,三人每日均依指示至自動提 款機提領銀行卡內之詐騙款項,蔡明倫每日提領約20萬人民 幣,尤偉民每日提領約2 至3 萬人民幣,其等提領現金後, 再依指示將款項存入指定之段力鋼、鄭波、楊亮、胡萍等人 頭帳戶內。江永吉另要求尤敦鍊、尤偉民、曾煥杰(起訴書 誤載為「曾煥傑」,已遭大陸公安逮捕)、陳正旺、鄧家豪 在大陸中國建設銀行開立帳戶,領得U 盾及提款卡後,供與 江永吉有犯意聯絡之下述從事網路銀行轉帳之成員使用。此 外,江永吉再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頭」之大陸成年 男子合作,由「大頭」在大陸聘僱取款人員(俗稱車手), 先依江永吉指示至自動提款機提領被害人匯入之款項,再轉 存至指定之許水明、段力鋼、鄭波、楊亮、胡萍、黃廷發等 人頭帳戶內,復由與江永吉有犯意聯絡之陳正旺(綽號「阿 旺」)、陳明松、陳啟文、曾煥杰、呂孟鴻許凱程(前開



6 人於98年間即已加入)、李詠盈謝英猷、黃兆華、少年 張○宇(前開4 人於99年3 月間加入)、蔡騏旭賴建維( 前開2 人於99年6 月初加入)從事網路銀行轉帳(其等原係 於桃園、新竹、苗栗、臺中、南投等地利用筆記型電腦透過 3G行動上網,99年3 月後陸續以臺中市○○路0 段000 號2 樓、臺中市○○街00號7 樓為工作機房),將詐得款項轉入 前開由尤敦鍊、尤偉民、曾煥杰、陳正旺、鄧嘉豪開立之帳 戶內,再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將款項匯至大陸地下匯兌業者 帳戶,由江永吉自臺灣地下匯兌業者處取得詐騙集團之詐騙 所得款項;如詐騙集團成員另有指示,則上開轉帳成員即依 指示,將詐騙所得款項自許水明、段力鋼、鄭波、楊亮、胡 萍、黃廷發等人頭帳戶,直接轉至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內。 嗣後江永吉依其與詐欺集團成員約定之成數,在臺灣分得詐 騙所得百分之18至20(犯罪所得詳如附表五所示)。三、㈠江永吉於98年間,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共同基於偽 造國民身分證、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江永吉以包裹 方式交付個人照片予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由該人在不 詳地點偽造「廖乙川」之身分證、健保卡各1 張,並將江永 吉提供之照片貼在偽造之身分證、健保卡後,由江永吉以3 萬元之代價購買,足生損害於「廖乙川」及戶政機關對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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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