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246號
SCDV,105,除,246,2016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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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王馨玉
上列當事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8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80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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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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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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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長宏企業社莊鈞│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05年7月20日│29,820元 │AA-3980453 │ │
│ │凱 │股份有限公司新社│ │ │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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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