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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480號
SCDV,105,訴,480,2016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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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480號
原   告 施世典 
訴訟代理人 洪坤宏律師
被   告 魏新棟 
      魏木淡 
      魏新棋 
      魏新煥 
      魏新波 
      范揚燊 
      范淑華 
      魏平鏡 
      劉魏錢妹
      劉魏瑞娥
      魏雲妹 
      鄭魏慈妹
      温魏素娥
      張魏雪琴
      魏穀妹 
      呂魏青妹
      魏雪梅 
      魏素梅 
兼前列三人
訴訟代理人 魏益雄 
      陳振枬 
      葉翠玲 
      陳如芸 
      陳如芳 
      陳如軒 
      陳振福 
      魏招娥 
      魏景妹 
      魏雪眉 
      魏易妹 
      鄭俊琴 
      鄭俊詠 
      鄭俊廷 
      吳魏嫦娥
      魏裕妹 
      魏丹妹 
      魏素端 
      邱秀珠 
      魏淑媛 
      魏翠媛 
      魏淑美 
      魏美蘭 
      魏美月 
      魏平煌 
      魏平通 
      魏平祥 
      魏月珠 
      魏月廵 
      魏欣儀 
      魏欣梅  遷出國外
      魏智偉 
      魏沈玉英
      魏平瑞 
      魏平強 
      魏月琴 
      魏月甜 
      余立錦 
      余立雄 
      余立萬 
      余立富 
      余玉嬌 
      余梅英 
      余蘭英 
      余魏票妹
      魏嘉慧 
      魏士傑 
      魏榮源 
      魏榮宏 
      魏淑梅 
      魏淑貞 
      魏淑英 
      魏榮華 
      魏榮發 
      魏榮清 
      魏榮富 
      魏榮君 
      魏秀嬌 
      魏汶根 
      陳魏緞妹
      李萬卿 
      鄭珈慧 
      鄭嘉偉 
      鄭昌玄 
      林魏菊妹
      魏木泓 
      魏佳玲 
      魏美芳 
      魏美惠 
      張銘升 
      張馨云 
      魏李華妹
      魏平勇 
      魏平棋 
      劉魏春梅
      張魏瑞玉
      魏平俊 
      魏瑞芬 
      魏平秋 
      魏平烜 
      魏銀霞 
      魏瑞嬌 
      魏瑞蘭 
      魏瑞香 
      陳魏和妹
訴訟代理人 陳連松 
被   告 簡魏月妹
      劉德驤 
      劉德蛟 
      劉康明 
      劉康亮 
      劉春美 
      劉月美 
      劉美玲 
      劉德駱 
      劉德馴 
      曾家楨  遷出國外
      曾家德 
      曾家融 
      毛劉秀李
      傅聖育 
      傅騰芳 
      傅朋芳 
      傅秋薇 
      傅燕鸞 
      周傅芍薇
      楊傅秋蓉
      徐傅菊美
      林振榮 
      林玉慧 
      林玉櫻 
      林玉苓 
      林政宏 
      林雅茹 
      林雅雯 
      林善文 
      林善群 
      林世銘 
      林志昂 
      林錦雲 
      吳林錦霞
      羅光雄 
      羅仕鈞 
      羅金枝 
      魏振淇 
      魏振文 
      魏振銘 
      劉魏娥妹
      魏美圓 
      魏振洪 
      張淑真 
      魏官寶 
      魏官弘 
      魏官志 
      魏振鵬 
      魏瑞珍 
      魏瑞珠 
      魏許牡丹
      魏振書 
      陳媄鈺 
      魏千富 
      魏伶芳 
      魏振賢 
      魏瑞容 
      魏邱石妹
      魏振茂 
      魏振鍼 
      魏振煥 
      魏美雲 
      魏淑媛 
      曾魏阿何
      賴秋霖 
      賴羅員春
      賴瑞忠 
      賴瑞華 
      賴秀萍 
      賴錦泉 
      賴瑞安 
      賴瑞倫 
      賴瑞宗 
      賴錦乾 
      陳賴鳳嬌
      賴映芳 
      魏滿妹 
      魏春妹 
      魏林愛妹
      魏聖賢 
      魏聖忠 
      魏秀云 
      廖珮君 
      廖奕雯 
      魏竹美 
      魏均惠 
      魏雅茹 
      魏蔡金蓮
      魏聖華 
      魏聖松 
      魏淑珍 
      魏錦楠 
      陳玉香 
      魏聖武 
      魏聖宇 
      魏聖志 
      戴錦豐 
      戴維利 
      戴玄勝 
      戴玄明 
      戴玄枝 
      戴逢均 
      戴妗如 
      魏劭煌 
      魏妤瑄 
      魏永雄 
      魏永彬 
      呂煌生 
      呂理禎 
      呂思嫺 
      呂岳倫 
      呂學衡 
      呂沛娟 
      呂湘畇 
      呂淑珠 
      呂淑媛 
      葉魏勤妹
      黃彭寶春
      黃肇璋 
      黃釗俊 
      黃雅綉 
      黃鏡榮 
      黃瑞榮 
      黃泓治 
      蕭黃秀貞
      楊黃素貞
      黃鑾慧 
      黃淑美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黃鎮進之財產管理人
上一人法定
代理人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 許禎彬 
複 代 理人 林尚毅 
被   告 黃鍾福妹
      黃金城 
      黃桂珠 
      黃桂齡 
      黃建華 
      黃顥  
      黃曉均 
      黃瑋  
      黃郁繕 
      黃桂榮 
      黃幼玉 
      黃筱玉 
      黃王六妹
      黃興東 
      黃煥東 
      黃治東 
      黃佳玉 
      黃義妹 
      陳茂炵 
      魏汶霖 
      魏平煥 
      魏君宇 
      魏君仁 
      魏文聲 
      魏平修 
      魏平蓬 
      魏瑞梅 
      魏瑞枝 
      魏瑞珠 
      魏瑞楓 
      李魏瑞錦
      魏瑞端 
      葉春玩 
      葉光斌 
      葉光竣 
      葉光閔 
      葉慧卿即葉惠菁
      葉婷萱即葉惠綺
兼前列十四
人共同訴訟
代理人   魏平杜 
被   告 魏平銘 
      魏平俊 
      魏平兆 
      魏平銓 
受訴訟告知 
人     彭錦秀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就被告魏平祥、魏美圓、魏
汶霖、魏平煥、魏君宇、魏君仁、魏文聲、魏平杜、魏平修、魏
平蓬、魏平銘、魏平俊、魏平兆、魏平銓於民國105 年12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外,餘均於105 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 文
一、附表二所載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魏阿才所遺、坐落新竹縣○ ○鎮○○段0000地號、面積479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五分之 一之土地所有權辦理繼承登記。
二、附表三所載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魏呂金妹所遺、坐落新竹縣 ○○鎮○○段0000地號、面積479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五分 之一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三、附表四所載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魏春光所遺、坐落新竹縣○ ○鎮○○段0000地號、面積3671平方公尺、同段2286地號、 面積4002平方公尺、同段2287地號、面積171 平方公尺、權 利範圍均各十五分之一之土地所有權辦理繼承登記。四、兩造共有坐落新竹縣○○鎮○○段0000地號、地目:原、面 積4796平方公尺土地,及同段2285地號、地目:旱、面積36 71平方公尺土地,及同段2286地號、地目:原、面積4002平 方公尺土地,及同段2287地號、地目:原、面積171 平方公 尺土地應予合併分割,各共有人分得之具體位置及面積如新 竹縣竹北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民國104年12月12日000000 號 土地複丈成果圖(下稱:附圖)所示,其中編號(1)面積523平 方公尺歸附表四所示被告所有,並繼續維持公同共有;(2-1 )面積1078平方公尺、(2-2)面積1078平方公尺、(2-3 )面積 1079平方公尺、(2-4)面積1079 平方公尺歸被告魏木淡單獨 所有;(3)面積761平方公尺歸被告范淑華單獨所有;(4) 面 積1601平方公尺歸原告單獨所有;(5)面積1096 平方公尺歸 被告陳茂炵單獨所有;(6-1)面積1092 平方公尺歸被告魏新 棋單獨所有;(6-2)面積298平方公尺歸被告魏新棟單獨所有 ;(6-3)面積397平方公尺歸被告魏新煥魏新波所有,並按



如附表一所示分割前原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7)面積640 平方公尺歸被告范揚燊所有;(8)面積959平方公尺歸附表二 所示被告所有,並繼續維持公同共有;(9)面積959平方公尺 歸附表三所示被告所有,並繼續維持公同共有。五、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土地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基 礎事實同一者,或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 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或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 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2款、 第5款、第7款定有明文。又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 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 法第256 條規定甚明。次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 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 ,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 該期日起;其未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 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10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 回。民事訴訟法第262 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 件原告於起訴時,原以魏**等人為被告,且其訴之聲明原為 :「一、原告與被告魏**等人共有之新竹縣○○鎮○○段00 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應予合 併分割,以原物分配予兩造。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嗣於104年7月10日補正被告為魏土芳、魏新燈、魏新棟魏木淡魏新棋魏新煥魏新波、魏汶霖、魏平煥、魏君 宇、魏君仁、魏文聲、魏平杜、魏平修、魏平蓬、魏平銘、 魏平俊、魏平兆、魏平銓、范揚燊、陳宣蒼、范淑華。惟共 有物之分割,於共有人全體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須共有人 全體始得為之,故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屬於民事訴訟法第 56條第1 項所稱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 者,而查,系爭土地共有人魏阿才、魏呂金妹、魏春光分別 於民國49年4 月18日、44年7月8日、47年4月8日即死亡,魏 阿才之繼承人為魏平鏡劉魏錢妹、劉魏瑞蛾、魏雲妹、鄭 魏慈妹、温魏素娥張魏雪琴魏穀妹魏益雄陳振枬葉翠玲陳如芸陳如芳陳如軒陳振福呂魏青妹、魏 招娥、魏景妹魏雪梅魏雪眉魏素梅、魏平銘、魏平俊 、魏易妹鄭俊琴鄭俊詠鄭俊廷吳魏嫦娥魏裕妹魏丹妹魏素端、魏平兆、魏平煥、魏平銓、邱秀珠、魏君 宇、魏君仁、魏淑媛魏翠媛魏淑美魏美蘭魏美月魏平煌魏平通魏平祥魏月珠、魏月巡、魏欣儀、魏欣



梅、魏智偉魏沈玉英魏平瑞( 原告誤載為魏平端,嗣更 正 )、魏平強魏月琴魏月甜余立錦余立雄余立萬余立富余玉嬌余梅英余蘭英余魏票妹魏嘉慧魏士傑魏榮源魏榮宏魏淑梅魏淑貞魏淑英、魏汶 霖、魏榮華魏榮發魏榮清魏榮富魏榮君魏秀嬌魏汶根陳魏緞妹李萬卿鄭珈慧鄭嘉偉鄭昌玄、林 魏菊妹、魏木泓魏佳玲魏美芳魏美惠張銘升、張馨 云、魏李華妹魏平勇、魏平棋、劉魏春梅、張魏瑞玉、魏 平蓬、魏平杜、魏平修、魏平俊、魏瑞梅、葉春玩、葉光斌 、葉光竣、葉光閔、葉慧卿即葉惠菁、葉婷萱即葉惠綺、李 魏瑞錦、魏瑞枝、魏瑞珠、魏瑞瑞、魏瑞楓、魏瑞芬、魏文 聲、魏平秋、魏平烜、魏銀霞、魏瑞嬌、魏瑞蘭、魏瑞香、 陳魏和妹、簡魏月妹、劉德驤、劉德蛟、劉康明、劉康亮、 劉春美、劉月美、劉美玲、劉德駱、劉德馴、曾家楨、曾家 德、曾家融、毛劉秀李、傅聖育、傅騰芳、傅朋芳、傅秋薇 、傅燕鸞、周傅芍薇、楊傅秋蓉、徐傅菊美、林振榮、林玉 慧、林玉櫻、林玉苓、林政宏、林雅茹、林雅雯、林善文、 林善群、林世銘、林志昂、林錦雲、吳林錦霞、羅光雄、羅 仕鈞、羅金枝,魏呂金妹之繼承人為魏振淇、魏振文、魏振 銘、劉魏娥妹、魏美圓、魏振洪、張淑真、魏官寶、魏官弘 、魏官志、魏振鵬、魏瑞珍、魏瑞珠、魏許牡丹、魏振書、 陳鎂鈺、魏千富、魏伶芳、魏振賢、魏瑞容、魏邱石妹、魏 振茂、魏振鍼、魏振煥、魏美雲、魏淑媛、曾魏阿何、賴秋 霖、賴羅員春、賴瑞忠、賴瑞華、賴秀萍、賴錦泉、賴瑞安 、賴瑞倫、賴瑞宗、賴錦乾、陳賴鳳嬌、賴映芳、魏滿妹、 魏春妹、魏林愛妹、魏聖賢、魏聖忠、魏秀云、廖珮君、廖 奕雯、魏竹美、魏均惠、魏雅茹、魏蔡金蓮、魏聖華、魏聖 松、魏淑珍、魏錦楠、陳玉香、魏聖武、魏聖宇、魏聖志、 戴錦豐、戴維利、戴玄勝、戴玄明、戴玄枝、戴逢均、戴妗 如、魏劭煌、魏妤瑄、魏永雄、魏永彬、呂煌生、呂理禎、 呂思嫺、呂岳倫、呂學衡、呂沛娟、呂湘畇、呂淑珠、呂淑 媛、葉魏勤妹、黃彭寶春、黃肇璋、黃釗俊、黃雅綉( 原告 誤載為黃維綉,嗣更正 )、黃鏡榮、黃瑞榮、黃泓治、蕭黃 秀貞、楊黃素貞、黃鑾慧、黃淑美、黃鎮進、黃鍾福妹、黃 金城、黃桂珠、黃桂齡、黃建華、黃顥、黃曉均、黃瑋、黃 郁繕、黃桂榮、黃幼玉、黃筱玉、黃王六妹、黃興東、黃煥 東、黃治東、黃佳玉、黃義妹,魏春光之繼承人為魏林愛妹 、魏聖賢、魏聖忠、魏秀云、廖珮君、廖奕雯、魏竹美、魏 均惠、魏雅茹、魏蔡金蓮、魏聖華、魏聖松、魏淑珍、魏錦 楠、陳玉香、魏聖武、魏聖宇、魏聖志、戴錦豐、戴維利、



戴玄勝、戴玄明、戴玄枝、戴逢均、戴妗如,業據原告提出 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附卷可稽( 詳本院卷二第16頁至 第28頁、第31頁至第33頁、附件九、十 ),並經本院查明其 繼承人並無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有索引卡查詢 證明在卷可稽,故原告乃追加上開繼承人為被告,並更正訴 之聲明為:「一、附表一所載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魏阿才所 遺、坐落系爭2274地號、面積479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五分 之一之土地所有權辦理繼承登記。二、附表二所載被告應就 其被繼承人魏呂金妹所遺、坐落系爭2274地號、面積4796平 方公尺、權利範圍五分之一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三、附表 三所載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魏春光所遺、坐落系爭2285地號 (面積3671平方公尺)、2286地號(面積4002平方公尺)、2287 地號(面積171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均各十五分之一之土地 所有權辦理繼承登記。四、兩造共有之系爭2274、2285、22 86、2287地號土地,應予合併分割,以原物分配予兩造。五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嗣魏汶霖、魏平煥、魏君宇、 魏君仁、魏文聲、魏平杜、魏平修、魏平蓬、魏平銘、魏平 俊、魏平兆、魏平銓於本件訴訟繫屬中就其所有系爭2285、 2286、2287地號土地應有部分賣予陳茂炵,此為陳茂炵、魏 平銘、魏文聲、魏平杜、魏平銘、魏平俊所自承( 詳本院卷 二第52頁、第120頁),故原告撤回對魏汶霖、魏平煥、魏君 宇、魏君仁、魏文聲、魏平杜、魏平修、魏平蓬、魏平銘、 魏平俊、魏平兆、魏平銓原所有系爭2285、2286、2287地號 土地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訟,追加陳茂炵為被告,又魏土芳 、魏新燈於本件訴訟繫屬中就其所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賣予 魏新棋,有土地登記謄本可參( 詳本院卷二第159頁至第162 頁 ),故原告撤回對魏土芳、魏新燈之訴訟,又陳宣蒼於本 件訴訟繫屬中就其所有系爭2285、2286地號土地應有部分賣 予陳茂炵,有土地登記謄本可參(詳本院卷二第173頁至第17 4頁),故原告撤回對陳宣蒼之訴訟,而被告均未異議。核原 告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並係因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 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被告,亦無礙於被告之防 禦及訴訟之終結,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應予准許,先予敘 明。至於原告所為分割方法之補充,核屬補充事實上或法律 上之陳述,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併此附明。
二、次按,當事人得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又訴訟之結果,於第三人有法 律上利害關係者,法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相當時期,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以書面通知該第三人;就 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



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民事訴訟法第65條第1項、第6 7 條之1條、第5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兩造為系爭土地共有 人,而被告范揚燊將其就系爭2274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設定 普通抵押權予彭錦秀,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可稽( 詳本院卷 二第221頁至第234頁 ),則原告請求裁判分割系爭土地,彭 錦秀依民法第824 條之1第2項規定,就系爭土地之分割自有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為保障其權利,本院依聲請對彭錦秀為 訴訟告知,而受訴訟告知人彭錦秀復經到庭陳述意見( 見本 院卷二第253頁),程序已然完備,併予敘明。三、復按,以失蹤人為被告提起財產權上之訴訟時,由失蹤人之 財產管理人代為訴訟行為( 司法院院解字第3445號解釋參照 ) 。原告原以黃鎮進為被告,惟因黃鎮進已失蹤,經原告向 本院家事庭聲請選任黃鎮進之財產管理人,經本院以105 年 度司財管字第1 號裁定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為其 財產管理人等節,有上開裁定1份可稽( 見本院卷二第186頁 至第189頁),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 署代黃鎮進為訴訟行為。
四、本件被告除魏文聲、魏木淡魏新棋范揚燊魏榮君、魏 平修、魏平蓬、魏瑞梅、魏瑞枝、魏瑞珠、魏瑞楓、李魏瑞 錦、魏瑞端、葉春玩、葉光斌、葉光竣、葉光閔、葉慧卿即 葉惠菁、葉婷萱即葉惠綺、羅金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 分署即黃鎮進之財產管理人外,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系爭土地分別為兩造所共有,各共有人之權利範圍如附表 一分割前持分所示之共有比例。系爭土地並無不能分割之 情形,兩造間亦未訂立不分割之契約,因共有人之人數眾 多,無法獲得分割協議,依民法第823條、第824條之規定 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 年法律座談民事類提案第 13號研討結果、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聲字第933號裁定意旨 ,原告自得請求法院准許合併分割,並主張如附圖所示之 分割方案。
(二)原告為此聲明:
1、附表二所載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魏阿才所遺、坐落系 爭2274地號、面積479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五分之一 之土地所有權辦理繼承登記。
2、附表三所載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魏呂金妹所遺、坐落 系爭2274地號、面積479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五分之



一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3、附表四所載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魏春光所遺、坐落系 爭2285地號(面積3671平方公尺)、2286地號(面積400 2平方公尺)、2287地號(面積171 平方公尺)、權利範 圍均各十五分之一之土地所有權辦理繼承登記。 4、兩造共有之系爭2274、2285、2286、2287地號土地, 應予合併分割,以原物分配予兩造。
5、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魏文聲方面:不願意負擔本件訴訟費用。 (二)被告魏汶霖、魏木淡魏新棋范揚燊魏榮君、魏平杜 、魏平蓬、魏瑞梅、魏瑞枝、魏瑞珠、魏瑞楓、李魏瑞錦 、魏瑞端、葉春玩、葉光斌、葉光竣、葉光閔、葉慧卿即 葉惠菁、葉婷萱即葉惠綺、羅金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 區分署即黃鎮進之財產管理人、陳魏和妹、魏美雲、賴瑞 忠、賴瑞倫、賴瑞宗、魏永雄、魏永彬、魏益雄、呂魏青 妹、魏雪梅魏素梅魏招娥魏雪眉鄭珈慧鄭嘉偉鄭昌玄、劉德駱、毛劉秀李、林世銘、林錦雲、魏振洪 、魏振賢、魏瑞容、魏美雲、賴錦泉、賴錦乾、陳賴鳳嬌 、賴映芳、魏聖賢、魏聖忠、魏淑珍、魏聖宇、魏永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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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