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473號
SCDV,105,訴,473,2016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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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7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葉○昱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李玉惠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葉國強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吳○真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文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美玉
被   告 邱○祐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邱誰年
被   告 温○程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温錦峯
兼上一人  曾雅琳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陳○文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紫菁
被   告 黃○維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黃宇宏
兼被告及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趙采翎
被   告 林○雨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綉珍
被   告 李○昇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文宗
      吳雅廷
被   告 劉○志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戴秀玲
兼上一人  劉興男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孫○軒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彭宜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六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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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