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307號
SCDV,105,補,1307,20161212,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07號
原   告 廣欣電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敬堯
訴訟代理人 陳慶豐(無委任狀)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勇銓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參萬參仟參佰零參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1/1頁


參考資料
廣欣電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