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297號
SCDV,105,補,1297,2016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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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97號
原   告 高宏銘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李宸旭即李純嘉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萬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陸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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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