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92號
原 告 新竹市若望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傅聲貞
訴訟代理人 何正宇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曾聲請對被告陳昇煌、莊傳
興、莊哲愷即莊培垣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貳萬肆仟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4肆仟陸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壹佰參拾元
。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