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292號
SCDV,105,補,1292,20161209,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92號
原   告 新竹市若望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傅聲貞
訴訟代理人 何正宇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曾聲請對被告陳昇煌莊傳
  興、莊哲愷即莊培垣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貳萬肆仟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4肆仟陸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壹佰參拾元
    。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1/1頁


參考資料